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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读书报 2021年01月27日 星期三

    新《著作权法》的十年艰辛修改历程

    张洪波 《 中华读书报 》( 2021年01月27日   05 版)

        2020年的“双11”,以另一种姿态进入公众视野,成为广大著作权人关注的重要纪念日。这一天,在庄严的人民大会堂内,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正在举行,163位委员庄重地按下了表决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了第62号主席令。这是广大著作权人和产业界期待已久的大事。

        《著作权法》是法律关系复杂、调整主体众多、涉及面广泛的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第三次修改自2001年7月启动至2020年11月完成,历时10年。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根据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现实需要,针对新技术发展和新产业、新兴业态反映的新问题,以及长期困扰权利人的取证难、维权难、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低等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明晰了版权作品创作、传播、使用、管理、保护的法律边界和法律责任。新《著作权法》67条,比现行《著作权法》多出6条,明显少于国家版权局2012年12月呈送国务院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90条。

        每逢十年大修一次

        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诞生于1990年9月7日,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1992年,我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此前,由于没有《著作权法》,也没有加入任何国际版权公约,因此,中外双方互不承担保护对方作品版权的法律义务。1990年10月,哥伦比亚作家、《百年孤独》的作者、1982年诺贝尔文学奖得主马尔克斯访华,看到书店销售他的作品,而自己根本不知情,当然也没有任何版税收益,所以他发誓,“我死后150年都不授权中国出版我的作品,尤其是《百年孤独》”。尽管马尔克斯的主张于法无据,但也反映了我国当时的版权保护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落后。多年后,随着我国版权保护情况的改善及作家对中国产生了更多了解,作家还是授权了他的《百年孤独》等著作在中国出版。

        《著作权法》颁布实施十年后,2001年10月27日,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各知识产权专门法必须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相衔接,同时也要回应新技术发展带来的诸多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这次修订幅度较大,亮点很多:将杂技、建筑作品列入法定作品类型,吸纳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款,首次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个重要权项,取消了出版权必须十年专有的限制,规定了教科书“法定许可”,设定了法定赔偿数额和诉前禁令等。第一次修改的《著作权法》,对于调整我国入世后版权的创作、运用、管理、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了我国版权事业的发展。

        《著作权法》颁布实施第二个十年后,2010年2月26日,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对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裁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这次仅仅修改了“1条半”,即将第四条前半句“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修改为“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变成该条的后半句。同时在第二十六条增加了“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这是《著作权法》颁布三十年来最简单但又最纠结的一次修订。

        2020年是《著作权法》颁布三十周年。三十年来,《著作权法》对规范、鼓励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传播、版权保护、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也给版权的创作、传播、使用、管理、保护带来了很多新问题、新挑战,《著作权法》虽然经过两次修订,但很多条款依然相对滞后。时代呼唤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对现行《著作权法》做出调整和完善。

        国务院参事建议,撬动第三次修法

        实际上,从2010年第二次修法完成,社会各界关于继续修改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从2008年10月成立开始,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下简称“文著协”)就高度关注并以实际行动积极推动《著作权法》的修改,曾协助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完善相关提案。2011年是第三次修法的关键节点。2011年3月2日,国务院参事、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文著协副会长、中国作协副主席张抗抗上书温家宝总理,呼吁尽快修改《著作权法》,3月4日,温总理就作出了批示。2011年7月13日,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成立《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正式启动。

        受国家版权局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分别起草了三个专家建议稿。国家版权局综合各方意见起草了《〈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共88条),分别于2012年3月和7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组织、参加了多场征求意见座谈会、修法说明会、新闻发布会,实地走访多家单位,广泛释法,倾听各方意见建议,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产生良好社会反响。2012年12月,国家版权局向国务院呈送了《〈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共八章90条)。从此,《著作权法》修改开启了长达八年的漫长历程。2014年6月,原国务院法制办将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家版权局和原国务院法制办对送审稿进一步修改后,重新报送国务院。

        2017年5月至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著作权法》执法检查。这是《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布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就《著作权法》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应邀两次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著作权法》执法检查座谈会,并提出修法建议。文著协会员、作家、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刘绍英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专赴上海进行执法检查。2017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关于检查《著作权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该报告建议加大执法力度,实行更加严格的著作权保护,抓紧修改《著作权法》。

        2018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党和国家机构进行重大改革,国务院法制办并入司法部,国家版权局从国务院直属机构转隶党中央序列,中宣部对外加挂“国家版权局”牌子,我国版权行政管理工作得到空前加强。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司法部将修改后的修正案草案定向发给中央有关部门、高校科研机构、有关人民团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有关专家学者征求意见。

        2019年4月2日,全国政协副主席汪永清在北京主持“《著作权法》的修订”座谈会,笔者和文著协会员、著名作家李迪应邀参会并发言,李迪是7位发言人中唯一的作家代表。2019年5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汪洋主持全国政协“《著作权法》的修订”双周协商座谈会。这是全国政协首次将《著作权法》修改列为双周协商座谈会的议题。文著协通过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李前光等向本次座谈会提交了修法的具体意见建议。

        2019年11月24日,中办、国办发布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这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制度、优化机制和指导今后我国知识产权全局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该文件明确要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加快《著作权法》修改完善,加快在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强化民事司法保护,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和刑事打击力度。

        2019年11月29日,“两办”文件发布不到一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率先邀请文著协等五家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关人民团体和有关专家召开了小范围的《著作权法》修改座谈会。绝大多数代表积极支持修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500万元,同时强化著作权行政执法。《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自此开始提速。

        第三次开门修法,问法于民

        早在2013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著作权法》修改工作列入该届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工作计划。2019年和2020年,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将修法列入当年立法工作计划。

        进入2020年,尽管全球遭遇新冠肺炎疫情,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加快了《著作权法》的修改进度。2020年4月26日至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共64条)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印发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4月30日至6月13日,中国人大网公布第一次审议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此次共收到5万多名网友的16万多条意见建议。5月初,众多网文作者对某网文平台的格式合同强烈不满,纷纷登录中国人大网,要求在《著作权法》修改时增加格式合同的规定,呼吁国家出台格式合同。

        2020年6月16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人民团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企业和专家对吸收了公众意见后的草案的意见。此次座谈会规格高,参会代表发言有多次争论,尤其是对一次审议稿第四条“权利滥用”、广播电台电视台禁止权等争议较大,很多参会代表发言超过了预定时间,轮到笔者发言时只剩下五六分钟时间。笔者简要阐述了建立“法定许可”获酬权救济保障机制的观点和理由,同时建议将第五十三条“权利许可使用费”修改为“权利使用费”,因为著作权的流转有许可、转让、继承、设定质权等多种形式,原来的表述过窄。该建议最终被二次审议稿和表决稿吸纳。

        实际上,早在2012年3月国家版权局公开征求意见时,文著协就建议在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都难以计算的情况下,不应该直接适用法定赔偿,而应该增加“权利交易费用”,给权利人更多的主动权和维权便利,即“权利人可以选择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或者一百万元以下数额请求赔偿”。文著协的这一建议在2012年12月国家版权局呈送国务院的送审稿和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稿中都得到体现。

        自2012年开始,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和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IFRRO)高度关注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多次提交意见建议。在这次会议结束后,文著协作为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IFRRO)的会员,受托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式提交了该联合会的书面建议。

        2020年8月8日至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吸纳各方意见后的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8月17日至9月30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此次共收到了600多名网友提交的2100多条意见建议。与以往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30天不同,中国人大网两次均将《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延长至45天。

        2020年10月2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企业和专家对草案的意见,笔者应邀参会并发言。有代表提出,应该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属于保护对象;在作品分类中,应该单设“实用艺术作品”;“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使用费应当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责收转;应该明确“法定许可”使用作品不付酬的行政责任;实行有条件的延伸集体管理。

        2020年11月2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评估会,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著作权人、专家学者、地方著作权主管部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相关企业代表,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受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文著协邀请了“童话大王”郑渊洁参会,他是参会的唯一作家代表。这是法工委召集的最后一次《著作权法》草案修改座谈会。郑渊洁现身说法,讲述了自己的维权艰辛,他呼吁尽快审议通过《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便让广大权利人好好利用新法维护自身权益。参会代表一致认为,《著作权法》历经十年修改,目前的表决稿回应了社会的很多关切,已经比较成熟,应该尽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完成《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让新法在国家经济社会文化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在现场,笔者能够感受到代表们对新法的迫切期盼。

        据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介绍,法工委自2020年国务院呈送《〈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后,召开了十场大型座谈会,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对意见认真梳理研究,积极吸收采纳。践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要求,将开门立法、问法于民理念贯穿于修法全过程。

        2020年11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五次委员长会议建议,11月10日至11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进行第三次也就是最后一次审议。

        2020年11月10日至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11日上午,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走过十年艰辛历程,终于完成。

        在这十年期间,草案在国务院徘徊八年。在最初一年半的时间里,国家版权局作为草案起草单位,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向国务院提交了90条的送审稿,比现行法多出29条,几乎每条都有改动。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收到国务院提交的草案到正式审议通过,不到一年,足见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著作权法》修改的重视,而且修法过程民主、科学、依法、开放、高效,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策部署,围绕完善作品定义、加强网络空间版权保护、实行惩罚性赔偿、加大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加强与其他法律的衔接、落实有关国际条约的义务、强化行政执法力度、加强技术保护等问题,进行了多处修改和完善,有利于加强版权保护,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产业发展,有利于提升版权领域治理效能,有利于推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

        2020年的“双11”,从此以另一种“姿势”载入中国史册。

        亮点多,回应社会关切

        这次《著作权法》修改,根据《视听表演北京条约》《马拉喀什条约》等国际公约、民法典,对相关术语进行了统一,对法条顺序做了调整,文字性修改较多,现行《著作权法》61条中只有18条左右一字未动,仅仅是条文序号的变化。

        立法机关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部分规定上升入法,对反映一致的诉求,积极吸纳,进行了很多实质性修改。

        近年来,针对短视频、体育赛事节目转播、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属于现行法保护的范畴,社会各界争论不已。现行法列举式无法穷尽所有作品类型,而且《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定义“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规定过于狭窄、表述不够严谨,造成现实中作品界定标准不统一。

        新法完善了“作品”定义,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同时将电影和类电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样的规定更合理、更精准、更科学,有很强的前瞻性,可以将现行法无法囊括的作品类型、未来出现新的作品类型,都纳入调整的范畴。

        简言之,只要符合新法中作品的定义,就依法受到保护,体现出《著作权法》鼓励作品创作与传播的宗旨,也可以避免司法实践中审理新型作品案件时出现随意解释、扩大或缩小作品范围的情形。

        按照现行法,“时事新闻”不受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时事新闻”定义为“单纯事实消息”。实践中,新闻界和产业界对于“时事新闻”与“单纯的事实消息”是否为同一性,长期意见不一致,“时事新闻”的定义和范围界定标准不统一,新闻作品权属不清,司法机关经常对涉及“时事新闻”的版权纠纷作出不同的裁判结果。实践中,大量应受版权保护的时事新闻作品被肆意侵权盗版。这也是媒体融合推进不力的主要原因。

        新法将“时事新闻”改为“单纯事实消息”。这样的限缩明确了不受保护的仅仅是时事新闻中的“单纯事实消息”,而不是所有“时事新闻”。同时增加了新闻类职务作品的规定,即新闻单位的工作人员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这样的规定更利于界定新闻成果的版权归属,有利于新闻成果的传播与版权保护,将对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和媒体深度融合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新法规定了“视听作品”这一作品类型,在保留电影、电视剧著作权归制作者享有,同时保障编剧、导演、摄影、词曲作者署名权和通过合同约定享有获酬权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除影视剧外的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制作者享有。视听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这些规定既与在我国缔结并生效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规定相一致,也充分考虑我国影视行业繁荣发展产生的权属约定新趋势,反映了意思自治、约定优先的民法理论。

        新法根据《马拉喀什条约》的规定,将“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行为纳入合理使用范畴,免费表演必须不以营利为目的,方能属于合理使用。同时新法增加了适用合理使用的条件,必须遵守“三步检验法”中的两步,即“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网络音乐和网络视听行业的迅猛发展,广大权利人和视听作品网站、音乐网站与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广播组织权争论不休。新法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禁止权时,增加了网络传播的内容,同时规定了“紧箍咒”,即广播电台、电视台在授权和行使禁止权时,“不得影响、限制或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这样设计,解决了广大权利人和产业界的担忧与困惑。著作权人维权有保障,更硬气

        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著作权侵权赔偿低、法定赔偿额30年不变和填平原则长期诟病。这次修法不但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提高到500万元,与《商标法》《专利法》一样,还规定了法定赔偿额的下限(500元);同时针对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法院可以判决给予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人权利使用费的1-5倍的赔偿。这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权违法成本的重要举措。

        新法关于惩罚性赔偿和完善法定赔偿的安排,将对可能产生的侵权盗版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有效遏制侵权盗版行为的发生;权利人的主动维权意识将进一步增强,底气更足;很多著作权侵权纠纷当事人会寻求调解、和解、仲裁等多元方式解决纠纷;有助于化解版权纠纷引发的大量社会矛盾,分解有限的司法机关的压力;与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步调一致,形成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侵权盗版的统一打击态势,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强保护格局。

        为了解决数字网络环境下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新法规定了举证妨碍制度。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新法强化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权利人在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时,可以申请法院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等措施。新法增强了著作权主管部门的执法权限,强化了执法手段与力度。这些规定,有利于著作权人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民事诉讼、申请行政处罚等方式依法维权,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迎来发展新机遇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履行法律赋予的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的法定职能,推动广大会员作品合法有序使用和传播,促进产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集体管理组织在内部治理、服务能力和水平等方面,尚不能完全适应国家和社会的现实需要,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有很大差距,社会公众有很多新期待。

        新法第八条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为非营利性法人,增加了集体管理组织的调解职能,吸收了国外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熟经验,规定了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就使用费标准的争议解决机制,集体管理组织有义务向社会定期公布使用费收转、管理提取和使用、使用费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明确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对其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这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

        这样的设计,回应了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诸多关切,是落实党中央关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不脱管的统一部署,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健康发展、发挥其社会治理作用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有利于提高集体管理组织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监督,有利于提升其自身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集体管理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不断满足国家、社会、会员、产业界的需求,成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

        同时,新法关于惩罚性赔偿、行政处罚、技术保护措施等规定也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此次修法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文化强国的内需背景下,全球遭遇新冠肺炎疫情等复杂的国际环境下完成的,一些新设计、新安排、新考量,需要媒体的广泛宣传,全社会的贯彻执行,需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严格执法,认真履职,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市场秩序,养成遵法守法学法用法的社会风气。

        尽管多年呼吁,但广大权利人普遍关注的报刊转载、教科书和广播组织法定许可付酬救济保障机制、网络转载付酬等问题本次在修法中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期待国务院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配套行政法规进行修订和最高人民法院制修订司法解释时予以通盘考虑解决。

        新《著作权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必将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文化强国建设、全面依法治国和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作者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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