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翟金明,未经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刘天振老师允许的情况下,撰写了《明代通俗日用类书的刊刻及价值》一文(载《明代通俗日用类书集刊》,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东方出版社2011年版,2013年加印),文章中部分内容抄袭了刘天振老师出版的《明代通俗类书研究》(齐鲁书社2006年版)一书。
针对此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0)京0105民初21173号民事判决,确认上述侵权事实。对于判决书中确定的《明代通俗日用类书的刊刻及价值》一文侵权内容部分的著作权,由刘天振老师享有,与本人没有任何关系,特此声明并澄清!
本人认识到这种行为没有遵守学术规范,侵犯了刘天振老师的著作权,对此感到万分羞愧和自责,在此向刘天振老师致以诚挚道歉!
道歉人:翟金明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