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609年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发表著名的《海洋自由论》到1994年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生效,海洋法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坎坷的发展过程。如今,海洋法已发展成为国际法中内容最新、最完备的一个分支。截至2017年11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成为一个拥有168个缔约国的国际条约。根据《公约》,沿海国家可以建立自己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国还可建立群岛水域。国家在不同的海域中行使不同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联合国秘书处海洋事务与海洋法司已将各国政府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交存的文件予以公布,这些文件主要有:1.沿海国家的有关海图或地理坐标表,注明直线基线、群岛基线;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大地基准点。2.沿海国公布的所有有关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海峡沿岸国公布的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有关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沿海国在其领海的特定区域内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的情况。3.沿海国家的立法实践。
《公约》生效后,《公约》中包含的原则和规则开始对各国的海洋实践产生重大影响,尤其在各国海洋立法中这种影响尤为明显。国内立法是国际法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不仅是一国履行国际义务的实践,还可以为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和发展提供证据。“世界海洋法译丛”中的沿海国海洋立法系列将沿海国立法分为5个部分,分别是:非洲国家、亚洲国家、大洋洲国家、欧洲国家和美洲国家。在每部分中将国家按英文字母先后顺序排列。此系列丛书的翻译原文均为联合国网站公布的各国提交的该国立法英文文本。需说明的是,其中有些立法是从其他语种的官方文本译为英文的。丛书在翻译过程中尽量做到忠实原文,对有明显错误的地方做了注释。译文尽量保持原立法的完整性,仅对个别立法中与海洋法无关的内容做了省略,并作出标明。
海洋划界是现代海洋法的重要部分。《公约》对国家主权和管辖海域的规定(增加领海宽度、设立专属经济区这一新制度,重新界定大陆架等)使得各沿海国之间出现了大量的重叠主张。各沿海国家相互之间签署了大量的边界协议,但仍有约200多项海洋划界问题亟待解决。海洋划界的发展经历了3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自18世纪至二战爆发前,见证了沿海国普遍接受将陆地领土主权延伸至领海的历程,形成了一些划界的基本原则。第二个阶段始于第一项领海范围以外海洋划界协定(1942年《帕里亚湾条约》)的出台,进而杜鲁门1945年发布《大陆架公告》,直至1958年《大陆架公约》和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见证了海洋划界向外拓展并涵盖大陆架的过程。第三个阶段自专属经济区概念和大陆架新定义首次引入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会议谈判案文并最终写进《公约》开始,海洋划界有了新的内涵。本丛书中的海上边界协定部分收录了1942-1991年间相关国家之间签订的海洋划界协定。为方便查询,协定按地区分类汇总,如大西洋区域(北大西洋和南大西洋)、加勒比区域、地中海区域、印度洋区域和太平洋区域(东太平洋和西太平洋),每个区域依照国别和划界区域列出协议。
本丛书中的海洋法争端解决案例系列收录了自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33个海洋法典型案例,内容编排为7个章节,涵盖了海洋法主要的案例类型。
本丛书中的海上边界国家实践发展现状系列旨在广泛传播各国在实践中适用《公约》的现状,为《公约》的实施提供帮助,促进各国统一、一致地适用《公约》规定的复杂而全面的国际规则。此系列包括1982-1994年间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国内立法以及政府照会、宣告和声明,按照国家字母顺序逐一列出。
本丛书集合了国内立法和政策、边界协定和国际法案例,为我国了解国际海洋边界的最新进展、熟悉“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基本情况,以及国际司法和仲裁机构对各类涉海问题的解读和分析提供了权威参考资料,对于推动国际法治、实现海洋强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希望通过“世界海洋法译丛”的编译出版,能对我国研究海洋法的学者和学生、涉海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海洋立法和执法机构提供一些帮助和参考,为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