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四千年数十个王朝,只有一个王朝将房产税作为正赋,后被其后的王朝废除。还有几个短命的割据政权曾征收“屋税”,被当时人抨击为“伪命”。
一、夏商周秦汉魏晋南北朝隋:没有房产税
从4000年前中国第一个王朝夏建立直到隋朝,约2700年间的各个王朝,没有征收过房产税。
有人认为,周的“廛布”之征、秦汉的市肆之征、和魏晋南北朝隋的房舍之征,带有房产税的成分。
《周礼·地官·司徒》记载,周朝有管理市场的官员“廛人”。廛,是官府建的商用店房;廛布,是对买卖、存储货物的店房的税收。
税收的规则,据《礼记正义》郑玄注:“廛,市物邸舍,税其舍不税其物。”
因此“廛布”只是使用官府所建市场店房的租金或摊位费,含有营业税成分,并不是房产税,更不涉及民用住房。
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各朝基本沿袭周朝的做法——“市肆之征”,对商业用房征税,只是进一步明确征税对象:包括官有和私有的商业用房(《汉书·食货志》)。
魏晋南北朝隋在此基础上细化了征税标准,将商用房舍划分等级征税。《魏书·食货志》记载,北魏孝昌二年(526),“店舍又为五等,收税有差”。
因此这些朝代的“市肆之征”,是官有商用房的租金+营业税,私有商用房的营业税(有学者认为含有商业土地占用费),不涉及民用住房,也不是房产税。
曾有统治者打过房产税的主意。
春秋时期,管仲辅佐齐桓公,军政合一农兵合一,设盐官和铁官发展制盐和冶铁工业,设“轻重九府”调控粮食和盐铁等重要物资的价格,使齐国富强,建立了霸业。
齐桓公想增加税收:“寡人欲藉于室屋。”管仲认为藏富于民,才是强国之道;征房产税会毁坏所取得的成就,于是劝阻了齐桓公(《管子》)。
二、唐和五代:首征房产税
唐政权建立于公元618年,初期励精图治,轻赋薄役与民休息(没有房产税),成为中国历史上最强盛的王朝之一。
安史之乱(公元755-763年)后藩镇割据,唐政权衰落,财政窘迫,于公元783年开征房产税——“间架税”,大城市的每间房屋,上等的收二千文钱,中等的收一千文钱,下等的收五百文钱(《旧唐书·食货下》)。
这项措施一推出,就被当时人抨击为“苛政”,还引发了民变和兵变——“民愁兵怨而成乱”(《唐鉴》),只推行了不到一年就废止了。
唐之后史称“五代”时期。割据北方的五个政权,史载曾征收过房产税——“屋税”。《旧五代史·食货志》记,后唐同光三年(925),“城内店宅圆囿,比来无税,顷因伪命,遂有配征。”
这五个朝代都是短命的军阀政权,总共只存在了53年,横征暴敛不得民心,是它们短命的重要原因。征收屋税的政策被时人和后世抨击为无道的“伪命”。
三、宋:城郭之赋
公元960年赵匡胤陈桥兵变,从后周世宗的孤儿寡母手里夺取政权,建立宋朝,继承了五代时期的一些财税制度,如房产税,而且作为五种正赋之一——城郭之赋(其余四种是公田、民田、丁口和杂变之赋)。
自唐到北宋,城市有了长足的发展,商业和消费中心的作用日渐突出,与乡村的差异也日渐显著。专制王朝自然要把发展中的城市经济视为新的税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宋朝“城郭之赋”的具体法规,未见文献记载。据马端临《文献通考·田赋》,城郭之赋包括宅税和地税。但日本学者曹野靖的研究结果,认为城郭之赋只有屋税一个税目(《宋の屋税·地税に就ぃて》,史学杂志,第68编,1959)。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七记载,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应天府所纳“屋税五千余贯”。
应天府是赵官家发迹之地,治所为南京(今河南商丘),从开国到熙宁九年经过一百多年的和平发展,成为北宋十分繁华的四京之一,还下辖七个县。但应天府一年对上百万居民征收的屋税(包括勾栏瓦舍、酒楼店铺等商用房地),还不及一名高级官员的年俸多(宋朝节度使的薪俸为四千八百贯,和一万贯的公用钱,外加禄米、织物等)。
由此推断,北宋的城郭之赋或屋税的税率很低。
南宋苟安于江南半壁江山,赋税比北宋时增加了许多。
包伟民先生找到一条南宋严州建德县的赋税资料《景定严州续志》(《宋代城市税制再议》)。
《景定严州续志》记载,开庆元年(公元1259年),建德县有农田合404,283亩,赋税共计770,448贯,每亩合1.9贯;城郭基地564.4亩,赋税共计31,172贯,每亩合55.2贯。
城郭之赋是农田之赋的近30倍(还是一个县城),表明城市土地的经济价值已远远高于乡村。
公元1259年已临近南宋政权灭亡(亡于1279年),从一个建德县征收的城郭之赋,竟是北宋繁荣时期应天府一京七县的6倍!
北宋的城郭之赋,应属必要的城市管理税收,并非攫利于民。而南宋临覆灭时的城郭之赋比北宋增加了许多倍,暴敛于民,也可以说是覆灭前兆了。
四、明清:废除房产税
明朝废除了宋朝的“城郭之赋”即房产税。
明朝征收的“官店钱”,是类似周朝“廛布”的租金+营业税。官府在城中区划出市场,修建供商人买卖存储货物的“塌房”,收取货款1/20的“官店钱”,不久又放宽到1/30。
明朝的“门面税”则是对城中私有店铺征收,类似营业税。
清初与民休息,正赋只有田赋和丁赋。清中后期增加了不少税费名目,但没打过房产税的主意。直到清朝临灭亡时(1898年),财政窘迫,要开办警察却缺少经费,准备征收“房捐”。
“房捐”并非房产税,而是对城镇的商铺征税:商铺如是租赁的,拟按租金10%征收,房主和租户各承担一半;商铺如是私有,拟比照同等店房租金的10%向店主征收。当时被称作“警察捐”,因为全国上下一片反对声,没有能实行。
中国历史上各个王朝,特别是王朝建立初期,大都懂得与民休息、民富国强的道理,避免过度与民逐利,避免社会财富的分配过度向官府倾斜,这是一些王朝能够强盛、或某一时期达成“盛世”的重要因素。
从周朝的“廛”到明朝的“塌房”,都是官府发展工商业的措施,类似今日建商城和市场,征收的是租金和营业税,并不是房产税,也不涉及民用住房。
只有五代时北方的五个军阀割据政权征收房产税,但都是横征暴敛的短命政权,平均存活都只有十来年的寿数。
中国历史上只有宋朝将房产税(城郭之赋)作为正赋。从现有文献来看,北宋对城市民居房屋的税收很低(应天府全府的城郭之赋,仅为应天府尹薪俸的约三分之一),应属于合理的管理收费,但仍被后世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