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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读书报 2017年04月12日 星期三

    重罚票房造假就是保护知识产权

    《 中华读书报 》( 2017年04月12日   08 版)

        《电影产业促进法》施行后的首个打击目标是票房造假,全国326家“偷票房”的影院受到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影桐乡嘉博影剧院等63家影院瞒报票房超过100万元,被责令停业整顿不少于90天,并视整顿情况重新核发放映许可证。(见3月23日《北京青年报》)

        票房造假由来已久,成为电影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颗“毒瘤”,也是影视文化战线“标志性”腐败。数据显示,2013年,计算机售票系统统计的全国电影票房为217.69亿元,专家分析实际市场电影票房应为241.88亿元左右,缩水达10%,被偷票房约24亿元。到2016年,全国电影实际总票房与计算机统计票房误差超过20%,有近60亿票房被影剧院“偷走”。

        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全国银幕数近4.2万块,影院超过7600家,这次受到处罚的326家“偷票房”影院约占比4.3%,但专家认为,这或许只是冰山一角,瞒报票房是普遍现象,主要集中在中小城市,偷票房的手段不断翻新,无奇不有,比如单位包场的电影只计人头,不出票,这样售票系统就无票房纪录,钱进了影院腰包。还有在电脑上做手脚,自设软件偷漏瞒报票房等。

        少数影院疯狂偷票房,目的昭然若揭,就是想少劳多获,甚至不劳而获。票房是影院、院线与片方、发行方、制片人等分账及利益分配的依据,瞒报、少报票房意味着影院把其他利益方本应所得窃为己有,这与把手伸进别人口袋的盗窃行为无异。偷票房也是一种违法偷税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影院应上缴国家5%电影专项资金和3.3%营业税,以票房数为依据,少报票房就能少缴费少纳税。票房还是国家评估电影市场,指导产业发展的主要依据之一,票房“缩水”显然会误导国家对电影产业发展的正确评估与引导。

        很明显,影院偷票房是利益作祟,想处心积虑非法获利。但所酿成的严重后果又非止于一个利益问题,其最大受害者是电影创作人。电影是有着知识产权的文化创作,偷票房直接侵害电影人的创造性劳动,严惩票房造假就是保护知识产权。

        这次国家电影主管部门重拳出击偷票房,对营造风清正气的电影市场大有裨益。但要看到纯洁电影界风气,打击歪风邪气和腐败,彻底铲除票房造假的“毒瘤”,除集中专项整治外,更要靠常态化执法,对违法违规问题发现一起,及时惩处一起,以儆效尤。《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除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我们需要用足用好法律利剑,让票房造假者心惊胆战。与此同时,还要强化技术手段的监管,消除电脑计票的漏洞,让造假者无缝可钻,造假难以得逞。

        南京市大厂 尹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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