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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读书报 2015年11月18日 星期三

    再谈葛浩文式翻译的争议

    李景端 《 中华读书报 》( 2015年11月18日   05 版)

        自从《中华读书报》发表拙文《葛浩文式翻译是翻译的“灵丹妙药”吗?》之后,在网上引发了众多网友的议论。有赞同者,也有保留或不认同的。再上“百度”搜索一下“葛浩文式翻译”,各种观点那就更多了。对翻译是否可以“连译带改”这场争议,称得上是我国翻译界近些年来最受关注的话题。

        对拙文质疑“连译带改”,持同感的观点无需赘述。那些不同的看法,主要有:现在是市场经济,消费者是上帝,作品不改成读者喜欢看的,没销路怎么“走出去”。你翻译的书没人买,谈什么文化自信。跨文化时代,必须强调译者在翻译中的主导性,要尊重译者对翻译方式的选择。还有的认为,翻译也是一种契约行为,译者要按与作者的约定行事,有授权就可以改,否则就是违约,如此等等。

        上述这些“不同看法”确是当前的现实,不能说没有根据。“连译带改”的葛浩文式翻译,现在有市场,自然不能一概否定。但对这种现象的出现,以及它在翻译领域产生的影响,却是值得文化界尤其是翻译界予以关注和探讨。

        我认为,翻译存在学术与商品两种属性。从学术层面来看,翻译学是一门语言科学,翻译要探究不同语言文字转换的条件、方式和规律,要求转换准确、到位,其重点在“转换”之上。中外译家曾经倡导的翻译理论,不论是尤金·奈达的“等效翻译”,严复的“信达雅”,还是鲁迅的“信、顺”,傅雷的“神似”,等等,无不以忠实原文为首位。简言之,即任何“转换”,都不能离开“信”。

        再从商品层面来看,翻译作品进入市场,就具有商品的属性。同其他商品一样,为了追求产品价值的最佳实现,势必寻求更好的推销手段。于是在这里,翻译的诉求重点,从“转换”转为“传播”。原先重在“转换”的那些规则,被重在“传播”的需求所替代。所谓“连译带改”,就是为适应市场销售传播的一种需求。

        由此可见,葛浩文式翻译,在不同层面有它不同的评价。从严肃的翻译学术来说,“连译带改”背离原文,难免有异端之嫌。但从市场翻译传播来看,那样译,有时又是成功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学术与市场两者要求出现矛盾时,似不宜以各自的标准和规则,来评判和要求对方。打个未必恰当的比喻。商品为了促销而打折,其折扣的高低,与商品的优劣,通常并非准确对应。因为前者是依据市场营销规则的需要,而后者则是按产品质量标准来评定。“连译带改”变了样的译作,好比打了折的商品。从翻译学角度看,打折表明产品有缺陷,但从营销学来看,打折达到了传播效果,从另一角度实现了翻译的价值。现实中这种两面性,正是当今文化多元化的一种反映。

        译文要不要改,可以不可以改,允许或拒绝怎样改,恐怕不会有一种通用的模式。在我看来,只能从实际出发,分别加以对待。

        首先,在翻译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译者必须获得作者允许删改的授权,才能得到改动作品的合法性。翻译进入公共版权期的作品,原作者虽已无法发声,但按常理,作者都会期望维护自己作品的完整性,因此译者也应该尽力尊重这种可以理解的意愿,不可轻率删改。

        其次,面对文字准确性要求严谨的翻译,诸如法律文书、商业契约、历史文件、纪实文学和其他非虛构作品等,都应该舍弃“连译带改”,而是要恪守翻译职业道德,遵从传统翻译规则,进行规范的翻译,力求使译作忠实而完美。

        再次,对于虚构的文艺作品,特别是话语权还处于弱势的作品,为了便于译入语受众较容易接受,在原作者授权同意前提下,可以允许有限度的“连译带改”。在推动中国文学“走出去”进程中,海外翻译家是一支不可忽视的翻译力量。对葛浩文、陈安娜等海外翻译家,为传播中国文化所作的努力,无疑值得肯定。对葛浩文式翻译,应当承认它的正当存在,至于其利弊,就让实践与历史去判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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