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秦简中有“受(授)田”的铁证,但公开著文提出战国普遍实行授田制,心中总有点不踏实。我意识到这是个大问题,便去征询我的老师郑天挺先生的意见。郑先生是考证大家,看后即刻表示支持,认为我的文章有根有据,足可成立。
1971年开始招收工农兵学员,要讲授中国古代史,用什么作教材呢?难坏了任课教师。想用郭沫若主编的《中国史稿》,但无处购买。于是提出自己编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我(助教)被指定为召集人,我的老师教授们都成为我“领导”下的成员。我负责撰写战国秦汉部分。
写作过程中,遇到土地制度这个大问题,我们面对的是“文革”前的学术积累,不管社会形态与分期如何不同,在土地制度上多数都认定战国是土地私有化时期,小农通过各种渠道成为小土地私有者。土地私有化是当时学术认识的主流。此外还有土地国有的观点,但国有土地是如何经营的,似还没有深入论说。土地国有论,在“文革”前和“文革”中曾被当作修正主义进行过批判。面对这种学术大局,我如何选择和站队,是一个难题。根据自己掌握的史料,就战国的实际而言,说土地主要是私有,感到很难说得通。我倾向土地主要还是控制在诸侯手里,但又不是都由诸侯们直接控制,于是提出了一个土地“多级所有”概念,意在整合土地私有与国有两种理论。诸侯掌控的土地如何运营呢,这是个不大清楚的问题。经过反复分析所掌握的材料,我提出诸侯各国普遍实行着一种“受田”制。学术界过去论证井田或公社,曾承认有“受田”,但只限于西周,从来没有人把“受田”用于战国,认为随着井田制的崩溃或公社的瓦解,到战国已经没有“受田”制了。在写教材时,就自己所掌握的材料,我认为战国时期的土地主要属于诸侯,各诸侯国普遍实行授田的方式,把土地授与农民,于是我大胆地提出了战国普遍实行“授田制”。最初我是在1972年写教材中提出的,1973年铅印的《中国古代史稿》,文中有一段话:
“封建国家通过‘受田’把一部分土地分给农民耕耘,农民要负担沉重的赋税和徭役、兵役。这些农民都被详细地登记在户籍里,并派有专门官吏管理,没有任何行动自由,如逃亡被捉住要施以严重的刑罚。这些编户民实际上是封建国家的农奴。”
我的意思很清楚,“受田”是一种社会体系,关涉到赋税、徭役、兵役、户籍和行政管理、人身控制,我得出的结论是,受田制下的农民是农奴。
写完教材之后,我一直留意战国授田制问题,不断地积累相关资料。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秦简,《文物》1976年第7期公布了《云梦秦简释文二》,其中《田律》有“人倾刍、藁,以其受(授)田之数”的记录。看到秦简中“受(授)田”,我十分兴奋,给我此前提出的“受田”提供了铁证。随后我就着手撰写《论战国时期“授田”制下的“公民”》一文。
为何把“授田”与“公民”联在一起呢?这要简单说一下我当时思考的问题。在批判“四人帮”的同时,我也开始反省往日的“阶级分析”被僵化的问题。于是,我在教研室提出重新研究古代的“阶级”问题。所谓“重新”,指的是视角从硬梆梆的阶级划分,转向研究社会固有的身份和等级问题。此提议获得同仁们的支持,我找到《南开大学学报》负责人刘健清,说明了我们的意向,立即得到他的支持,同意开辟了专栏。
我的文章在1977年完成,虽然秦简中有“受(授)田”的铁证,但公开著文提出战国普遍实行授田制,心中总有点不踏实。我意识到这是个大问题,如果考证有误,那就“栽了”。我怕出漏子,便去征询我的老师郑天挺先生的意见。郑先生是考证大家,看后即刻表示支持,认为我的文章有根有据,足可成立,是关涉历史进程中一项大制度的文章,鼓励我不必自我怀疑,要有勇气提出新的见解。我的文章原本是论“公民”,对是否标出“授田制”多少有点犹豫,先生说,一定要标出“授田制”,这篇文章的意义应该在这里!老先生当时已近八旬,看到自己的学生有新的发现,很是高兴。1977年底,我的文章已送学报,文章刊登在《南开大学学报》1978年第二期,是专栏的开篇。
据郝建平《战国授田制研究综述》一文,截至2003年,有几十篇论述战国“授田”制的著作、文章,可见“授田”制的确是一个影响其后历史的大制度,所以,有那么多的学者论证“授田”制。在当时的情况下,连续发表这么多的文章,当然不是对我文章的回应,而是对竹简的反应。当时人们还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写文章时,虽然关注前人的研究成果,但在行文中多半阙如,所以,那么多写文章的人,也没有提及我的文章。直到九十年代提出尊重学术史,才被郝建平首先关注,郝文中心问题之一,是考察谁首先提出了战国的“授田制”,根据他的追寻,首先论述战国“授田”制的是我的《论战国时期“授田”制下的“公民”》一文。其实应该更早,这不能怪郝建平,他没有看过我们1973年的铅印教材。近年,学者们留意学术史,袁林教授在《两周土地制度新论》一书中指出:“战国时期的基本土地制度是国家授田制,这一结论已被大多数史学工作者所接受,成为研究战国历史的一个新的立足点。”注释说:“最早提出战国授田制这一概念并加以系统论述的是刘泽华《论战国时期“授田”制下的“公民”》,见《南开大学学报》1978年第2期。”晁福林教授在《先秦社会形态研究》一书中说:“关于先秦土地制度的研究,自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初期以来,专家们对于战国授田制曾经给予许多注意,发表了不少精辟的见解。”文中注释说:“有代表性的论著,如刘泽华《论战国“授田”制下的的“公民”》……”,把我的文章列于首篇。
我在1973年铅印的内部教材中已论及战国“授田”制,早在1975年湖北江陵出土的秦简之前。我发现的是一个影响中国历史进程的大制度,如果学术史的事实无误,这个发现,无疑是我学术生涯中最称意的一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