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历史学只是史料学”,每一次史料的大规模发现和整理,都会带来一次历史学的巨大进步。自晚清民国以来,非常态文献(地下发掘和民间发现之文献)时有惊人的发现,1899年安阳殷墟甲骨文被王懿荣等所发现,1900年敦煌文书被王圆箓等所发现,分别形成了影响世界的甲骨学和敦煌学。20世纪后半期,简帛文献不断问世,特别是楚地简策,呈现出成批发掘和发现的奇观,引起海内外考古学界和汉学界的重视,形成世界性的热门显学。20世纪50年代,徽州文书在屯溪被发现,约20万件从宋代到民国的契约、帐册、信札等文献引起海内外学界的极大重视,促进了徽学和区域社会经济史等研究的重大发展。在上述轰动世界的大发现中,不乏湖北人的贡献,像敦煌文书的发现者王圆箓就是湖北麻城人;而楚地简策的出土地,大部分都在湖北荆州和荆门,多由湖北考古工作者所发掘和整理。其实,在这些为世所知的文献之外,还有一宗关涉湖北的非常态文献值得重视,那就是湖北天门岳口上堤的熊氏契约文书。这宗持续时间长(从清康熙初迄于民国)、内容丰富且出自同一个家庭的契约文书,为他处罕见,构成了该文书的最大特点,从而具有独特而突出的价值。它的整理与出版必将带来长江中游社会经济史和清史、民国史等研究的充实和发展。
经过主编张建民、副主编唐刚卯等专家的努力,这宗家族原始文书和文献已被整理成《湖北天门熊氏契约文书》一书,上下二巨册,120余万字,纳入《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文献丛刊》,由湖北人民出版社2014年6月出版。该书为“国家出版基金项目”和“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民间文书与基层社会变迁’”的结项成果。是书收录了清代天门县岳口镇的熊维贤直系后代的各种经济生活文书。据三楚堂《熊氏宗谱》记载,天门岳口上堤熊氏原籍江西临江府新淦县,明永乐年间有熊子清、子洪兄弟迁居湖广襄阳府光化县双沟镇,正统初年再迁景陵县小堤市,后分居横林(虎岭)等地,约在清初,有(子)洪系四房瑞公之后熊维贤一支迁居岳口镇,定居上堤街一带,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保存下大量的土地和房屋基地买卖、土地租佃和典当、金钱借贷和商贸经营等诸多方面的文书,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长江中游的主要地貌是江汉平原,由于河湖纵横,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堤垸农业生产面貌,对此,《湖北天门熊氏契约文书》收录的岳口熊氏契约文书中,尤其田地买卖、田地租佃契约中,有充分体现。无论水田还是白田,亦无论田地买卖还是租佃,所见契约大部分都言明田地坐落于××垸,田地租佃契约则大多还要强调每年堤垸岁修,佃户应该帮出堤夫的问题。在契约中出现较多的垸名如虎獐垸、陶林垸、南湾垸、陈昌上下垸、高作垸、白湖垸、皇田垸、新堰垸、荷湖垸、洪积垸、西汊垸、莲台垸等。其中,田地买卖契约出自高作垸的最多,共有161契,田地租佃契约出自陈昌上下垸的最多,共有74契。据张建民教授在该书前言中所称,“契约文书中出现的不少堤垸名称,为方志等地方文献所未载,其间不无大小堤垸的分合,堤垸数量的消长,堤垸与河湖相对位置的变化,水田白田的转换,诸多信息无不有助于堤垸农业史、水利史、环境史研究的深化”,对于长江中游社会经济史的研究与开发有重要的史料与参考价值。
该书收录的不少契约,还同时指明了田地所属的方位和地名,透露出当地的社会基层组织的结构。如陶林垸南三狮团、陶林垸南一北狮团、陶林垸南三付团、陶林垸南三呌团、陶林垸一北狮团、虎獐垸方三小堤团、陶林垸狮陶二团、陶林垸一北陶团、西汊团南湾垸、张团义合垸、张团代家垸、石团新堰垸等,这里所说的“团”,就是天门县基层乡里组织“里”下面一级的名称,“里”之下分设“团”,堪称天门县的地域特色。即使在江汉平原,相邻州县之编制或设置、名称亦不统一,尤其垸与团之结合,值得关注。由于垸之大小不一,“垸”与“团”之辖属关系有别,加之民间书写表述亦难划一,故有“团”在“垸”前者,亦有“垸”在“团”前者。将契约文书所载田地坐落与地方基层组织编设沿革联系起来,无疑有助于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和把握。据乾隆《天门县志》记载,县境所辖除了城内外坊厢外,还有6村25里,其下统团360个。熊氏契约文书则有助于加深里团问题的研究。《湖北天门熊氏契约文书》中这些颇具地方特色的文书和信息,是其他史籍所罕见的,具有难以取代的史料价值。
二
中国传统史学不乏上层社会的政治史,但缺乏关注下层民众的社会史。也正因为如此,清末民初梁启超高举“新史学”大旗,反对以二十四史为代表的专门书写帝王将相的“旧史学”。其新史学的主张,一是强调用进化的方法研究历史,二是倡导用社会学(群学)的方法书写历史,从而开启了中国史学的近代转型。中国史学若要实现转型,就要增加社会史的份量与内容,而这就仰仗相应的社会史史料的支撑。当今的档案管理已步入正轨,未来书写社会史和微观史,不乏史料,但怎样在古代史如清史领域实现社会史的书写,就必须拓展史料的来源,挖掘民间的非常态文献。而《湖北天门熊氏契约文书》正好可以支撑下层社会史的撰写,成为实现中国古代史领域史学转型的绝佳资源。
历史学的转型、深化和发展,有赖于深入而细密的微观研究,特别是微观社会史的研究,但这种研究向来被视为畏途,主要障碍皆缘缺乏具体而丰富的史料。无论是国史还是方志,甚至在较大篇幅记录社会经济的典章制度史,都因事涉宽泛而难以“具体而微”,不易聚焦于某一微观事象;家谱虽有补充国史和方志阔略的功能,有助于对某一家族进行系统而微观的研究,但家谱中的夸饰、攀附和侧重谱系的偏颇,令其史料价值大打折扣。集中而成系统的家族文书档案,可以解决上述问题,但长期以来,极少在一个家族内发现大量保存完好的原始文书。众里寻它千百度,张建民、唐刚卯教授等人将深藏在湖北省博物馆的湖北民间契约文书整理成《湖北天门熊氏契约文书》出版,终于在清史和社会经济史领域增加了一个能够承担微观史学探索任务的史料支持。
众所周知,中国史学以发达完善著称于世,但中国史学主要是以政治为主题的国史、方志和文人所著的野史相对发达,至于以社会经济生活史为主题的微观历史和以基层社会为对象的乡村历史,因为史料的匮乏,常付缺如。与此不同,在西方政教二途的传统社会结构下,各封建国家极少有设官修史的现象,其政治史的史料远不如中国丰富,但其基督教所重视的教区教民的日常生活史料,则相对丰富而完备。1320年,时任帕米埃主教的雅克·富尼埃作为宗教裁判所法官,来到法国南部一个牧民小山村蒙塔尤办案,在调查、审理各种案件的过程中,记录下该村居民的日常生活、个人隐私以及种种矛盾、冲突等。这些珍贵而具体的社会史史料,为年鉴学派第三代史学家马纽埃尔·勒华·拉杜里(EmmanuelLeRoyLadurie)所发现,据此撰成了世界史学名著《蒙塔尤》,书中复原了该村居民的生活、思想和习俗的整体面貌,并以小见大,折射出14世纪法国社会的基本特点。反观中国,要想写出像《蒙塔尤》这样的史著,比较困难,盖因微观史料相对缺乏。《湖北天门熊氏契约文书》所录民间文献,出自湖北天门县岳口镇一个熊氏家庭。一个家庭存留下来归户明确、持续时间长达270年——自康熙十年(1671年)至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的契约文书,而且内容丰富——涉及土地买卖、房产基地买卖、土地租佃、土地典当、商贸经营、借贷诸多方面,总数多达1835件左右,可望从某一侧面复原天门熊氏经济交易活动的大体面貌,弥补中国古代微观社会史史料稀缺的遗憾。利用天门熊氏文书,不仅可对湖北天门熊氏家庭进行个案研究,还可藉此透析清代、民国湖北地方社会乃至整个中国基层社会的特点。正如主编张建民教授在该书前言中所说,是书的整理出版,“提供了一宗由家庭而宗族,由宗族而地方,甚或在更广阔范围内考察社会变化的相对系统、完整的史料”。因此,《湖北天门熊氏契约文书》的整理与出版,对于细化历史和深化研究,有重要的史料价值和学术意义。
三
摆在我们面前的《湖北天门熊氏契约文书》整齐、美观和适用,但它却是整理者经过艰难的努力和勤勉的工作,才形成这种面貌的。民间文书向来都十分散乱,乃至有破损现象,要进行整理,必需要粘合其破碎,确定其年代,划分其类别,尤其更要归户。此前这宗文书被视作“湖北天门熊氏契约文书”,经过张建民教授的整理鉴别,就发现其中夹藏有部分非天门岳口熊氏的契约文书,如书后《附录·天门黄氏契约文书》等,沿革明确的归户无疑将提升契约文书微观社会史研究的独特价值。
通过对文书的梳理,并与《熊氏宗谱》等文献相印证,张建民通过该书的前言,确定了与这宗契约文书直接相关的熊氏的基本世系:第一代为熊维贤,师哲之子,迁楚七世祖,字官卿。由横林虎獐垸迁居岳口镇。配马氏,生子二,长策,次篇。熊策生熊如璟,如璟生熊华山,华山生熊国震、熊国咸、熊国豫,国咸生熊锦阳,锦阳生熊光吉,国豫生熊开阳,开阳生熊亨坦,亨坦生熊秩南,秩南生熊纪骐。这就使得契约文书有了时代划分上的可靠依据。
该书在编纂上,灌注了编纂者的良苦用心,形成了许多重要特点。
首先,是为每一件契约文书取个名字,方便建立目录。编者遵循简明易懂的原则,为每件文书酌拟名称,主要内容包括立契时间、事主、事由、契约的性质、标的物以及文书种类等基本要素,以简体汉字表示。特别注意用一些特殊的文字加以区别,如经官钤印之契约,标题用“××赤契”表示,以别于未经官钤印之白契。对于原契所载的立契年月日的书写方法,将原有文书中的俗写和代称,一律改写为标准的月份,如“冬月”改为“十一月”,“腊月”“虫月”“蚏月”改以“十二月”等。
其次,将所有的文书分类后编号,如“一-○○一 康熙十年九月二十日君锡卖田契”,一是指田地买卖契约,“○○一”是第一件文书;再如“五-○○四 嘉庆二年一月六日熊益泰号会票二”,五是指典当借故贷等契约,“○○四”是第四件文书;“会票二”是指这件文书是第二份会票。这样以来,时代清楚,条理分明,极便于使用。
其三,在收录文书时,既将文书打印成铅字,使其简明易晓,同时又保留文书固有的形貌特点。因此,编者基本上遵照文书原有的形貌特征,竖排,原件中如果一行下面出现数行并列的情况,则打印时也作如此处理,这对于当前的办公软件来说是很难处理的,必须要插入“文本框”才能实现,可谓“自找麻烦”。原件中如果是繁体字,打印时就用繁体,如果是简体字,打印时就用简体字,如果是民间俗书,则跟着照录,遇到一些民间数字的习惯性书写,虽然打印很困难,仍“依样画葫芦”,尽量保存民间文书的原始信息。如果契约中有缺字现象,则用□表示,绝不轻易以意改之。文书中若有印钤,以及原文中数字有修改处,则用注释加以说明,如第214页“一-三七九 道光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钱思忠等卖田赤契”下标注注释符号[一],在文尾注明“钤有朱文天门县印,契中一方,骑缝印左右各一方”,在正文“共乙亩零三厘”下标注注释符号[二],在文尾注明“此处数字有修改”,这就忠实反映了文书的原始面貌和信息。
综上所述,《湖北天门熊氏契约文书》拥有史料价值和编纂特色等多种学术意义。无论是对清史和民国史研究,还是对长江中游社会经济史研究,其史料价值都无可取代;无论是促进中国史学由上层政治史向下层社会史的近代转型上,还是适应史学研究的微观化和细密化趋势上,其学术价值亦罕有其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