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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读书报 2013年04月10日 星期三

    处罚侵权力度还须再加重

    李景端 《 中华读书报 》( 2013年04月10日   05 版)

        对知识产权抄袭、剽窃、盗印、强用、仿冒、伪造等侵权行径,至今禁而不止,原因虽多,但处罚力度太轻,不足以因罚而戒,这一点显然也是重要原因。

        3月1日起,有3部涉及计算机软件、网络传播、著作权法新的版权保护法规正式生效,对侵权的处罚加重了,这是大好事。其中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对侵权行为新处罚的规定是: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比以前规定,罚款幅度从3倍增为5倍;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罚款也从10万增为25万元。这些加重处罚的规定,对打击侵权,维护原创权益,具有促进的效力,无疑是版权保护的一大进步。

        不过,回想多年来侵权与维权的较量历程,高兴之余仍不免有些担忧。深感新规处罚力度还嫌轻,担心对侵权者,尚难构成强大的震慑威力。

        先说处罚取证。罚款3倍改5倍,增幅本身就有限,对“非法经营额”的核定与取证,更存在不小困难。通常受害人是很难查到侵权人账目的,就算能看到,是真账还是假账?加上有很多是合法与非法经营交织一起,从账面上很难确定哪些属于非法。至于情节轻重,更难掌握。在维权中,常见因“非法经营额”定性、定量及取证困难,使罚几倍的处罚可见不可及,导致侵权人逃避或减轻了处罚。

        再说维权成本。发现、追查、取证、走法律程序,这些都是维权不可少的过程。有时遇到小团体或地方保护主义的阻挠,维权道路更加艰辛。这一切都需要人力和财力的付出。通常法院判决,诉讼费多由败诉方承担,而承担侵权案件的维权费用,至今尚无明文规定。现实中维权的全部开支,都得由受害人自己买单,造成官司虽赢了,实际上却赔上更多的钱,这显然有失公允。

        还特别要说一下侵权的刑事责任。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笫217、218条中都规定: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又于1998年12月23日公布了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具体指出,有下列行为之一,即可追究其刑事责任: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即码洋)在2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等;其刑事罪名包括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情节严重的,还可数罪并罚。很可惜,现实中只见一些非法出版大案有过被判刑的,至于抄袭、剽窃、仿冒、侵权使用、文化造假等违法行为,即使违法所得数额“达标”,也很少见有被判刑坐牢的。这可说是对侵权处罚中的一大疏漏。有法不究,或执法未到位,有可能产生对违法的纵容后果。

        上述三点,我认为,都属于对侵犯著作权法,处罚力度嫌轻的表现。

        试以我亲历的一起维权诉讼案来分析。2001年,我曾作为冰心、季羡林等15位翻译家的代理人,在北京起诉一家出版社出版的《诺贝尔文学奖大系》剽窃侵权。尽管全书各篇全无译者署名,均有侵权之嫌,但法院只能根据我已查证出剽窃的15篇来判。官司虽然胜诉了,当时只判赔冰心750元,判赔季羡林1725元。比照一下刚生效的新规。先按加罚2倍来算,也只赔冰心1050元,赔季羡林2415元。再算“非法经营额”这一项。这套书共300万字,季羡林这篇短篇小说7000字,占全书篇幅0.23%,如果只按这7000字比例来定性,那这一项“非法码洋”也相当有限,能赔给季老两三千元就不错了,赔的钱,还不够我为打官司多次赴京一趟的差旅费。可是侵权人由于使用了冰心、季羡林这些名家的译作,而使全书的获利何止几万,就赔上几千才不在乎呢!

        纵观世界许多国家,对侵权的处罚都相当严厉。不仅经济上要罚得他心疼、破财、吞下苦果,而且还要受到道德及舆论的谴责。报载,近日德国一名部长,就因为被揭多年前一篇论文的抄袭而被迫丢了官。可见,必须建立起严格维护知识产权的社会生态,才能对各种侵权行为,形成强大的制约压力。现在有了新规,大家欢迎,但不能止步,还须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完善。就加重处罚侵权力度而言,有如下几点建议:

        一、先没收,再处罚。既是侵权行为,这种行为的收入,就是违法收入。凡涉及侵权产品的全部所得,理应全部没收,上缴国库。然后,再按相关处罚的规定,向受害人赔偿。罚款的数额,应大大加重。制止侵权人赔零头、赚大头。

        二、明确维权开支的承担。凡追查、取证等维权开支,凭相关支付的单据,经受理机构核定后,其必要和合理的部分,应视同诉讼费,由败诉方即侵权者负担。改变“赢了官司却赔钱”的畸形现象。   

        三、必须追究侵权的刑事责任。对于侵权情节、违法所得数额、或非法经营数额,达到《刑法》有关处罚侵权规定的,受理机构在进行民事处罚的同时,应主动移送检察机关提请公诉,防止侵权者逃避应受到的刑事处罚。

        四、强化谴责侵权的社会压力。对抄袭、剽窃、假冒等侵权、造假行为,还须在道德及舆论上对其加强谴责。比如,中国作协、中国文联、中国科协、中国记协等社团,可否明文规定,其成员凡被查证有侵权行为的,均应停止一定时期的会籍,以示警戒;情节严重的,除予以曝光外,还应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惩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总之,要求从重处罚侵权行为,这是知识界众人共同的强烈期望,也是保护创作、繁荣学术、振兴社会正气的需要,更是建设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项文明建设。希望能引起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重视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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