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洪波)2013年元旦前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华书局诉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侵害点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著作权9起案件进行了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侵权,并判决被告赔偿中华书局经济损失17万元。
这一诉讼已历时一年半。终审法院认为:古籍点校工作专业性极强,要求点校者具有渊博的历史、文化知识和深厚的国学功底,并非普通人可以轻易胜任。点校行为并非简单的劳务或技巧,而是需要付出大量的创造性智力劳动。点校行为最终产生了与古籍有差异的、新的作品形式。终审法院指出,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在二审庭审中表示,其利用自动标点软件技术完成了“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点校工作,这与该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就具体创作过程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矛盾,该公司关于独立创作的主张难以令人信服。由于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产品中“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内容,与受著作权保护的中华书局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内容差异很小,构成实质性近似,终审法院因此认定该公司侵害了中华书局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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