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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读书报 2012年09月12日 星期三

    数字时代如何保护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

    中华书局诉国学时代侵权案胜诉引热议

    《 中华读书报 》( 2012年09月12日   01 版)

        本报讯(记者 王洪波  郭倩)8月31日,中华书局诉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学时代”)侵害点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著作权一案,历经一年半审理后,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中华书局一审胜诉。法院认定被告侵权,并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含有点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的“国学电子馆M218C+”电子书,同时,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华书局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万元。

        9月5日,中华书局对此判决作出了回应:法院认定以分段、加注标点和文字修订的方式完成的“二十四史”及《清史稿》点校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保护,维护了《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对于判决书在认定国学时代侵权行为违法的同时,却判定被告仅赔偿2万元,中华书局深表遗憾。中华书局表示,判定的赔偿金额远低于本案诉讼成本。这样的判决,没有做到令违法者付出必须的违法成本,不足以惩戒违法行为,显然难以起到对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进行有效司法保护的作用。

        判决结果发布后,受到了出版界、古籍整理学界的高度关注。古籍整理作品是为“复原”古人作品的“创作”,其应否受《著作权》保护,学界也存在一些争议。有人认为,古籍是中华文化传承和积淀的果实,是国人的共同遗产,已经进入公共著作领域,因此没有版权;古籍的整理、编译虽然也是智力劳动,但没有足够的独创性,并不产生新的作品。而古籍整理的大多数学者认为,古籍整理是一项学术性要求很高的工作,无论疏通字义、加注标点,还是校勘、注释,都需要从事者具有相当的学术积累,并需要付出艰辛的劳动。而像点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更是凝聚了古籍整理人员高度的创造性劳动,并非简单的技巧性劳动。

        复旦大学教授陈尚君先生告诉记者,古籍整理耗时费力,很多学者花费数年乃至数十年之力,皓首穷经,大作始成。“不要以为加注标点是一件简单容易的事情。像《论语》里有一句话:‘子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也可以使用另外一种标点:‘子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前后标点之差,就使观点立场完全相反。如何取舍,并不简单。”他告诉记者,自己历经数十年先后完成了《全唐诗补编》、《全唐文补编》,成为学界广泛利用的工具书,但这两项成果被人(其中有某著名高校的相关机构,也有数字公司)做成数据产品发行和使用,自己既未被告知,也未获得基本的权益。

        数字时代如何保护著作权是业内关注的另一个焦点问题。判决书中写道,“本案虽为一起侵犯著作权纠纷,但其纠纷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实际上是两个行业的冲突”。对此,中华书局认为,本案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自行完成校勘的主张不能成立,国学时代本与中华书局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本案的实质,是古籍整理作品的侵权与反侵权、剽窃与反剽窃之争。更进一步,这是古籍整理数字化工作是否遵守著作权法的问题。

        对此,中国书店出版社总编辑马建农对判决书中的这一表述感到困惑。“侵权就是侵权,违法就是违法,不管是哪个行业、哪个个人,都应该遵纪守法,一旦违法,就是触犯法律的问题,就应该受到惩罚。难道某天吾之作品被某个人侵权,而侵权者又有一个显赫的或者新兴的行业身份,便成为我等编辑行业与其所从事的那个行业之间的冲突?!”他说,从出版史来看,图书载体屡有变迁,不是说从竹简换成丝帛,从纸张换成电子,就不存在著作权问题了。“我辈从事古籍整理出版,本来已是步履艰辛。只有把古籍整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落到实处,才利于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据记者了解,胜诉的中华书局和败诉的国学时代都对判决结果有一定保留意见,双方都在考虑是否要上诉。对于此案的进一步发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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