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读《中华读书报》2011年3月23日15版所登《“策勋十二转”新解》一文(以下简称为《新解》),感觉作者对唐代职官制度不是很清楚,因此文章没有什么说服力。本文不涉及《木兰辞》的时代问题,只就《新解》的“新解”论据予以商榷,看看文章的问题所在。
问题之一是作者不知道唐代官制中有职事官、散官、卫官、勋官之分。前三者以“阶”计,勋官以“转”算。这几种官的地位是不同的。即如勋官最高级十二转的“上柱国”,在吏部铨选时只相当于职事官的正六品上(《旧唐书·职官志》)。《新解》举李勣为例,认为他“为大唐效力整整三十年”还只是“同中书门下三品”,没有勋官十二转的“上柱国”正二品高。实际上,“同中书门下三品”在当时就是宰相,地位比“上柱国”高的多了。《新解》除了拿职事官与勋官进行不恰当的比较外,还认为李勣“是大唐开国元勋,在武德、贞观年间”,“官职最高时也没超过正三品,依《唐六典》记载的勋官制度”,“只达到十转”。这一说法除去上面提到的混淆了职事官与勋官的差别外,还无视一个事实,即李勣早就是十二转的“上柱国”了。据《李勣墓志》,标题就写作“大唐故司空太师赠太尉扬州大都督上柱国英国公(李)勣墓志铭”,“上柱国”赫然在目。《墓志》中写到:“高祖闻而嘉之曰:此真忠义之士。乃授黎州总管、上柱国,封莱国公……赐姓李氏”(《全唐文补遗》),可见早在唐朝建国之初,李勣就已经是十二转的“上柱国”了,并非“效力三十年”才混了个“十转”。《新解》的立论基础之一不攻自破。顺便说一下,《新解》还举“无岁不转官”一句,将勋官的“转”与一般官职迁转的“转”混为一谈,不知道前者的“转”专指勋官等级,后者的“转”则适用于其他官职,包括职事官、卫官等。
问题之二是作者没有时代概念,不知道勋官在唐代地位逐渐下降,低到如胥吏僮仆一般。《旧唐书·职官志》说:唐高宗以后,“战士授勋者动盈万计。每年纳课,亦分番于兵部及本郡当上省司。又分支诸曹,身应役使,有类僮仆。据令乃与公卿齐班,论实在于胥吏之下,盖以其猥多,又出自兵卒,所以然也”。勋官“类僮仆”、似“胥吏”,是高宗以后的实际地位,到玄宗时更是如此。《新解》引玄宗开元十六年士兵“五年酬勋五转”的例子,自以为找到了新资料,发明了“奖励军官的办法是加官晋级,奖励士兵的办法是还家洗沐”的观点,这是不能成立的。第一,并不存在官兵分别奖励的问题。不论官兵,都是一转一转升级,而且一旦有了勋级,在制度上就是“官”而不是“兵”。第二,此时勋官已不值钱,“上柱国”比比皆是,因此五年升五转并不奇怪。《新解》认为这里指一年给一次探亲假,逻辑是很奇怪的。史料明确说“分五番”,“岁遣一番还家洗沐”,是指五年一次探亲假,与“五年酬勋五转”完全是两回事,怎么会得出“酬勋”就是给“探亲假”的结论来呢?百思不得其解。第三,此条材料讲的是“长征兵”待遇问题。此时正是长征兵取代府兵之时,如何解决长期驻守边地的长征兵的待遇,是唐王朝面临的新问题,所以才有“给探亲假”和“酬勋”的优待规定。《新解》引这条史料作论据,不仅混淆了给长征兵“酬勋”与“探亲假”这两种待遇的不同,而且与他认为“木兰是府兵”的判断相矛盾。开元十六年的这条史料只能说明当时得勋级已经十分容易,是对驻边长征兵的优待,与打仗立功没有关系。如果木兰此时真的当“长征兵”获勋十二转,不仅地位不高不可能去当“尚书郎”,也更说明不了她“当兵做官都是好样的”(《新解》语)。
总之,《新解》据李勣等人的例子说唐初得十二转很不容易,是不对的,李勣早就是十二转的上柱国,而且他当宰相的地位远高于上柱国;说木兰所得十二转包括给探亲假也是不对的,“酬勋”与“给假”是两回事,并不存在“一转”指“一年享受一次探亲假”的事情,而且这是拿“长征兵”时代的材料解释“府兵”时代的问题;说“军官”和“士兵”勋级奖励有不同更是无稽之谈,不仅“勋官”本身再分“官”“兵”已不可理解,同一个人有几“转”奖加官又有几“转”奖探亲假,也属错误理解史料后的想当然。所以《新解》从论据到结论都不能成立。
以上所论,均为唐史常识,但《新解》作者却并不清楚,又急于立论,才会出现例如不懂职事官和勋官异同、不查人物仕官经历、无视史料时代前后、混同府兵与长征兵,混淆“分番洗沐”与“酬勋”等种种问题来。由此想到,现在的学人由于查找资料方便,往往不去认真读书,随意检索几条材料就发议论,结果是破绽百出。现在关于唐代职官制度、军事制度的论著有很多,作者为何不下力气去查一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