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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读书报 2010年11月10日 星期三

    著作权官司能否依赖“和事老”?

    江苏省句容市 孙月 《 中华读书报 》( 2010年11月10日   08 版)

        据10月27日《新京报》报道,中国作家协会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合作签约暨中国作家协会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成立仪式于近日举行。

        据悉,中国作家协会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由著名作家、出版人和编辑、版权管理专家、知识产权专家、律师五方面人士组成。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包括,一是参与北京市法院的诉讼调解工作,即北京市三级法院在审理涉及文学作品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中,经当事人同意,委托中国作家协会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二是根据当事人申请,受理发生在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作家之间和会员、作家与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有关文学作品著作权的民事纠纷。

        无疑,成立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可以作为司法程序的补充,切实化解涉及著作权的纠纷和矛盾。同时,它也体现出中国作家协会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种务实的工作态度,值得肯定。

        但是,事关著权人切身利益的著作权官司,本该由法院依法判决,能否依赖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来解决呢?我认为值得探讨。

        一方面,发生涉及著作权的纠纷和矛盾,走法律渠道寻求解决,是很必然的事情。法律是公正的,也是权威的和高效的。不管什么样的著作权官司,走上法律渠道后,法律都应该给出公正判决,也一定能够给出公正判决。那么,为何又要回过头来依赖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介入和调解呢?是法律没能力解决,还是法律不想费力去解决?虽然有些难官司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进行庭下解决,但对于并不复杂的著作权官司,也走调解之路,还是让人略感遗憾。

        另一方面,既然法院可以反过来依赖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介入以了结著作权官司,说明相关的著作权官司是可以协调解决的。那么,中国作家协会和后成立的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就有能力、有义务帮助著作权人维护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避免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作家之间和会员、作家与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发生有关文学作品著作权的民事纠纷。过去为何时有著作权官司发生,与中国作家协会的协调不力应该有一定关系,那么专门成立了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以后,情况能否好转呢?无疑,这是值得著作权人期待的,也是值得中国作家协会及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重视和思考的。

        成立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目的是为著作权人提供和谐解决矛盾的便利通道,调解与司法对接,及时、迅速、高效解决文学作品著作权纠纷,为文学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这个出发点当然很好。但能否切实解决已经产生的纠纷和矛盾,并有效预防相关问题的出现,还有待时间去验证。而作为公正、权威、高效的法律,放弃自身的努力,改为依赖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这个“和事老”的调解,来化解相关的著作权纠纷,虽然可行,却也有一定风险。如果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最终调解不成功,恐怕还得回到法律解决的路子上来。

        笔者以为,与其依赖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来了结著作权官司,不如完善相关法律条款,让再发生的著作权官司,更容易通过法律渠道得以解决。这样,会加强著作权人的守法意识,促使著作权人既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又不会轻易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岂不更好?

        江苏省句容市  孙月

        据10月27日《新京报》报道,中国作家协会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合作签约暨中国作家协会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成立仪式于近日举行。

        据悉,中国作家协会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由著名作家、出版人和编辑、版权管理专家、知识产权专家、律师五方面人士组成。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包括,一是参与北京市法院的诉讼调解工作,即北京市三级法院在审理涉及文学作品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中,经当事人同意,委托中国作家协会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二是根据当事人申请,受理发生在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作家之间和会员、作家与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有关文学作品著作权的民事纠纷。

        无疑,成立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可以作为司法程序的补充,切实化解涉及著作权的纠纷和矛盾。同时,它也体现出中国作家协会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种务实的工作态度,值得肯定。

        但是,事关著权人切身利益的著作权官司,本该由法院依法判决,能否依赖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来解决呢?我认为值得探讨。

        一方面,发生涉及著作权的纠纷和矛盾,走法律渠道寻求解决,是很必然的事情。法律是公正的,也是权威的和高效的。不管什么样的著作权官司,走上法律渠道后,法律都应该给出公正判决,也一定能够给出公正判决。那么,为何又要回过头来依赖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介入和调解呢?是法律没能力解决,还是法律不想费力去解决?虽然有些难官司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进行庭下解决,但对于并不复杂的著作权官司,也走调解之路,还是让人略感遗憾。

        另一方面,既然法院可以反过来依赖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介入以了结著作权官司,说明相关的著作权官司是可以协调解决的。那么,中国作家协会和后成立的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就有能力、有义务帮助著作权人维护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避免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作家之间和会员、作家与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发生有关文学作品著作权的民事纠纷。过去为何时有著作权官司发生,与中国作家协会的协调不力应该有一定关系,那么专门成立了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以后,情况能否好转呢?无疑,这是值得著作权人期待的,也是值得中国作家协会及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重视和思考的。

        成立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目的是为著作权人提供和谐解决矛盾的便利通道,调解与司法对接,及时、迅速、高效解决文学作品著作权纠纷,为文学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这个出发点当然很好。但能否切实解决已经产生的纠纷和矛盾,并有效预防相关问题的出现,还有待时间去验证。而作为公正、权威、高效的法律,放弃自身的努力,改为依赖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这个“和事老”的调解,来化解相关的著作权纠纷,虽然可行,却也有一定风险。如果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最终调解不成功,恐怕还得回到法律解决的路子上来。

        笔者以为,与其依赖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来了结著作权官司,不如完善相关法律条款,让再发生的著作权官司,更容易通过法律渠道得以解决。这样,会加强著作权人的守法意识,促使著作权人既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又不会轻易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岂不更好?

        江苏省句容市  孙月

        据10月27日《新京报》报道,中国作家协会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合作签约暨中国作家协会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成立仪式于近日举行。

        据悉,中国作家协会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由著名作家、出版人和编辑、版权管理专家、知识产权专家、律师五方面人士组成。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包括,一是参与北京市法院的诉讼调解工作,即北京市三级法院在审理涉及文学作品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中,经当事人同意,委托中国作家协会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二是根据当事人申请,受理发生在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作家之间和会员、作家与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有关文学作品著作权的民事纠纷。

        无疑,成立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可以作为司法程序的补充,切实化解涉及著作权的纠纷和矛盾。同时,它也体现出中国作家协会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种务实的工作态度,值得肯定。

        但是,事关著权人切身利益的著作权官司,本该由法院依法判决,能否依赖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来解决呢?我认为值得探讨。

        一方面,发生涉及著作权的纠纷和矛盾,走法律渠道寻求解决,是很必然的事情。法律是公正的,也是权威的和高效的。不管什么样的著作权官司,走上法律渠道后,法律都应该给出公正判决,也一定能够给出公正判决。那么,为何又要回过头来依赖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介入和调解呢?是法律没能力解决,还是法律不想费力去解决?虽然有些难官司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进行庭下解决,但对于并不复杂的著作权官司,也走调解之路,还是让人略感遗憾。

        另一方面,既然法院可以反过来依赖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介入以了结著作权官司,说明相关的著作权官司是可以协调解决的。那么,中国作家协会和后成立的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就有能力、有义务帮助著作权人维护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避免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作家之间和会员、作家与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发生有关文学作品著作权的民事纠纷。过去为何时有著作权官司发生,与中国作家协会的协调不力应该有一定关系,那么专门成立了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以后,情况能否好转呢?无疑,这是值得著作权人期待的,也是值得中国作家协会及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重视和思考的。

        成立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目的是为著作权人提供和谐解决矛盾的便利通道,调解与司法对接,及时、迅速、高效解决文学作品著作权纠纷,为文学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这个出发点当然很好。但能否切实解决已经产生的纠纷和矛盾,并有效预防相关问题的出现,还有待时间去验证。而作为公正、权威、高效的法律,放弃自身的努力,改为依赖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这个“和事老”的调解,来化解相关的著作权纠纷,虽然可行,却也有一定风险。如果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最终调解不成功,恐怕还得回到法律解决的路子上来。

        笔者以为,与其依赖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来了结著作权官司,不如完善相关法律条款,让再发生的著作权官司,更容易通过法律渠道得以解决。这样,会加强著作权人的守法意识,促使著作权人既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又不会轻易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岂不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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