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皖0523民初6714号
常州市海澜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复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2026皖0523民初6714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1月2日上午10时在本院乌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桂0721民初4198号
曾伟:
本院受理原告灵山县灵城镇新乐居室内装饰材料店与被告曾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无法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1月5日10时00分在本院陆屋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南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赖冬冬: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蒋楚、黄乙峰与赖冬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且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送达。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公告
封鹏:
本院受理原告营哲与被告封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陕0602民初5310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速裁庭第十六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缺席审理。
磁县人民法院
〔2025〕冀0427民初9390号
路长顺:本院已受理原告朱美荣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0月30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磁县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合议庭(磁县事故科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苏0282强清2号
本院根据宜兴市环科园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6年8月10日裁定受理江苏哈宜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宜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同年9月8日指定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锡分所依法组成清算组,对哈宜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哈宜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10月27日前向清算组(联系地址:无锡市新吴区和风路26号新发汇融广场C栋17层;邮政编码:214000;联系人:孙家标;联系电话:13013613957)申报债权,并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提供证明材料。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哈宜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哈宜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哈宜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10月30日上午9时在宜兴市人民法院审判庭第二十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26年9月8日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1202破2-1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沧州坤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3月7日裁定受理泰州市沃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3月8日指定泰州兴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泰州市沃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泰州市沃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4月10日前,向泰州市沃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青年北路25号泰州兴瑞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25300:联系电话:王月明1364156446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泰州市沃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泰州市沃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4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303审判庭(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春晖路9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泰州市沃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泰州市沃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泰州市沃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泰州市沃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