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承包”不能规避用工责任
《文摘报》(2026年09月09日 03版)
2023年1月,李某通过招聘网站看到江西省赣州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某发布的招工信息,电话沟通后,被喻某安排至项目工地,日常工作由公司另一名股东直接分配。从2023年2月至2024年1月,李某辗转吉安、赣州唐江、赣州开发区等六七个工地从事电梯安装作业,双方仅口头约定薪酬,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工资支付纠纷,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要拖欠工资及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24年6月,仲裁委驳回其全部请求。李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48922.5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公司坚称:电梯安装业务系喻某个人承接,李某只是向喻某提供劳务,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然而,李某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链条:公司通过单位银行账户先后向其子转账5笔、每笔5000元,向其本人转账两笔共6000元,所有转账均备注“工资”;喻某及股东还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3万余元,部分备注“预支”“报销”“车费”等。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布的招聘渠道入职,从事的电梯安装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日常工作受公司统一安排和制度管理,劳动报酬由公司对公账户支付并明确标注“工资”。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已具备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据此,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人日报》8.28 吴铎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