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不达标又拒绝调岗,被辞退合法吗
2023年3月,胡某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地点为湖北省利川市,每月工资7000元,同时写明用人单位可以结合员工绩效考核结果调整工作地点。2025年5月至7月,胡某连续数月没能完成既定业绩指标,工作表现未达到岗位要求。
为优化人员配置,企业针对胡某的情况,制定两套调整方案:其一,调其至湖北省汉川市工作,每月额外发放交通补贴;其二,留在利川市转任零售岗位。两套调整方案的岗位属性、薪资标准和原有岗位基本持平,没有降低劳动者薪酬待遇,尽可能兼顾员工生活困难。
面对公司给出的两种方案,胡某以家中亲属需要照料为由,拒绝调岗安排,始终不肯前往新岗位报到。公司两次下发书面通知,明确期限督促其到岗履职,胡某依旧不予配合,每日仅在原工作地点打卡、不开展实际工作。多次沟通催告无果后,企业依据内部规章制度,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胡某的劳动合同。
胡某认为公司的辞退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劳动合同中已事先约定,企业可依据绩效考核调整员工工作地点,本次调岗具备合同约定基础。此外,企业没有单方面强制远距离调岗,而是同步提供本地转岗备选方案,薪资、岗位层级均未缩水,还为异地安置配套交通补助,充分兼顾企业经营需求与劳动者生活实际,整套调岗安排公平合理。
对此,胡某仅以家庭照料为由拒绝所有调整方案,收到两次书面催告后仍拒不履行岗位义务,长期消极怠工,已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企业履行完整催告流程后解除劳动关系,事实依据充分、处置程序合规,无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足额结清胡某当月工资4900元,驳回胡某索要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人日报》8.13 张翀 向亚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