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容以“护剧”之名行敲诈之实
据央视新闻报道,近日,公安机关接连破获3起针对影视行业的网络舆情敲诈案,累计抓获犯罪嫌疑人24名。
名为“护剧”,实为“劫剧”,商业外衣遮不住敲诈本质。这类团伙套路高度模板化,作案手法如出一辙:提前雇佣写手搜罗、拼接甚至捏造明星八卦,借AI工具批量操控大V账号集中刷屏,在剧集上新、艺人作品上线的关键节点刻意制造负面舆论。等剧组和经纪公司扛不住口碑压力主动找上门,就把删帖包装成“宣传服务”“舆情优化合作”,用一纸协议掩盖拿钱消灾的真实目的。
负面舆情是他们亲手炮制的,“服务”的全部价值不过是停止伤害,受害方付费是迫于胁迫被动给钱——这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两高”司法解释早已明确:以在网络上发布、删除信息为要挟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这类闹剧反复上演,核心推手正是文娱行业“花钱消灾”的惯性和平台监管的滞后。
打着“护剧”旗号行敲诈之实,这场先放火再灭火的闹剧早该歇了。整治舆情敲诈乱象,不能止于个案处理,必须打组合拳。司法层面要从严震慑,对涉案人员依法定罪量刑、追缴违法所得,以典型案例明确法律边界。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协同治理机制,常态化排查娱乐领域自媒体黑公关乱象,斩断造谣、控评、敲诈的利益链条。平台必须压实主体责任,完善账号矩阵监测和批量发帖预警机制,不让流量平台沦为不法分子的勒索工具。
真正的“护剧”,靠的是作品质量和观众口碑,从来不是向犯罪团伙缴纳“网络保护费”。公安机关接连破获3起影视行业网络舆情敲诈案,就是一次深刻警示:任何借网络舆论制造恐慌、收取“保护费”的行为,终将付出沉重法律代价。
(《北京青年报》8.18 胡欣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