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8月12日 Wed

限电不是物业“花式”催费的筹码

《文摘报》(2026年08月12日 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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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版:法制纵横
文摘报 2026年08月12日 Wed
2026年08月12日

限电不是物业“花式”催费的筹码

  某地小区业主因未按期交纳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设置电费充值限额,单次仅可充值20元。频繁重复的充值操作,给居民生活带来诸多不便。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物业公司的行为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又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水电燃气等基础民生保障,绝不能成为物业催费谈判的筹码。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从法律层面杜绝了此类粗暴催费行为。

  从法律关系来看,业主与供电企业存在供电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仅为电费代收方,无权对业主的购电、用电行为设置任何门槛与限制。保障业主正常基本用电,是物业公司的基础性、保障性义务,不因双方存在物业费争议而免除。物业公司更不能因为业主未按期交纳物业费,就擅自变相限制居民用电、施压倒逼业主交费,这本质上是滥用服务权限、漠视居民权益的违法行为,逾越了合法履职的边界,必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与认可。

  物业公司维权催费,必须恪守合法边界、走正规渠道。针对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费的情况,民法典早已划定清晰的合规路径:物业服务人可先行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公司要摒弃居高临下的“管理者”姿态,摆正自身“服务者”的核心定位,以优质、贴心、规范的服务赢得业主认可,用服务化解矛盾、换取信任。与此同时,业主也应坚守契约精神,自觉履行物业交费义务,若对物业服务质量存在异议,应通过理性沟通、合法渠道反馈诉求,解决问题。

  (《北京日报》7.29 闫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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