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该如何回应老龄化
法律回应人口老龄化的主要方式在于保障老年人权益。
现行涉老法律规范体系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核心,通过法律拟制将60周岁以上的公民界定为“老年人”。此种界定以日历时间为参照物,具有客观、统一、可量化的优势,从而为区分不同年龄群体、分配社会角色提供了公共时间坐标。然而,日历年龄仅是对公共物理时间的描述与度量,它与真正反映个体实质衰老程度的生理年龄、心理年龄等不尽相同,因此,各种年龄标准之间存在“不一致性”。法律基于日历年龄来划分不同年龄群体并对其区别对待,其正当性根源不在日历年龄,而在“老龄即失能”的形象预设。因此,“失能”,而非“日历年龄”,才是法律的关注重点。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老年人被视为具有自然脆弱性而需要特别保护的特殊法律主体,并由此衍生出家庭赡养、社会保障、社会优待等一系列专门化规范。在部分法律条文中,这种预设“失能”的老龄人将与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并置处理,在赋予保护的同时,也固化了老龄人失能的刻板印象,并模糊了二者保障逻辑的本质差异。
若严格坚持日历年龄与自然脆弱性的分离,则“老年人”作为一类特殊法律主体的正当性面临挑战。然而,此种分离并不意味着老龄人概念的冗余。相反,日历年龄意义下的老龄人,其核心特征在于独特的社会脆弱性与关系脆弱性。社会脆弱性源于社会层面的制度化安排,如达到特定年龄即意味着强制退出主流劳动市场,遭遇再就业壁垒,社会角色被迫从生产者转变为依赖者。此种脆弱性由社会制度施加,不能归咎于个体,亦不应由家庭独自承担。关系脆弱性则源于时间积累带来的规范性困境。因此,步入老龄在本质上也是一种规范现象。
鉴于此,法律首先要超越年龄标准进行差异化的赋权,对老龄人群体进行实质性的差异化分类,精确识别并优先保障因严重衰老而具有高度自然脆弱性的老龄人群体;其次,基于社会脆弱性,法律应该积极承认老龄人脆弱性的社会维度,平衡家庭、社会、国家在养老服务的责任,加强制度供给和资源投入,减轻家庭照顾衍生的依赖性并避免将养老责任过度个体化;最后,立足关系脆弱性,应支持老龄人的社会联结,鼓励老龄人的再就业和志愿服务,推动适老化环境改革,为其社会参与创造条件。
(《河北学刊》2026年第4期 范进学 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