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豫1727民初3326号
翟美兰、朱松伟:
本院受理原告付伟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方向原告支付货款26039元及利息553.35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1727民初332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你应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老君庙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9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老君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皖0523民初6010号
夏玉芳:
本院受理原告贾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乌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豫0927民初202号
刘德路:
原告吴顺喜与被告刘德路、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凤鸣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豫0927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4份,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冀1023民初3145号
李福生:
本院受理原告王寒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本公告采用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送达(2026)冀1023民初3145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别古庄法庭(永清县工业园区百合路)公开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冀1023民初2625号
李福生、闫爱莲:
本院受理原告王寒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本公告采用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送达(2026)冀1023民初2625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别古庄法庭(永清县工业园区百合路)公开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5)冀1023民初5352号
董福成: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侠与被告董福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冀1023民初535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豫1727民初281号
驻马店市中坤置业有限公司、梁红义、秦帮: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红亮、吴婷婷、赵小伟、驻马店市中坤置业有限公司、梁红义、秦帮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1727民初2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老君庙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