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离职员工肖像宣传引纠纷
《文摘报》(2026年07月15日 03版)
谭某曾系拓某公司员工,岗位为视觉部摄影助理。在职期间,谭某在完成助理工作之外,还客串产品模特,辅助摄影师完成拍摄任务。拓某公司据此每月为谭某支付模特拍摄补贴1000元,并将拍摄的照片用于公司网店的产品宣传。谭某离职后,拓某公司仍在网店多款产品详情页中使用含有谭某肖像的图片。
谭某认为,拓某公司未经许可、公开使用其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已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造成一定不良影响,遂诉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要求拓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虽然因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员工在职期间的肖像权常受到一定制约,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无限期“免费”使用员工肖像权。该案中,谭某在离职后,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公司在未重新征得谭某许可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其肖像用于广告宣传,构成对谭某肖像权的侵犯,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拓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删除侵权照片,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谭某肖像权损失5000元。
(《工人日报》7.2 叶小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