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7月08日 Wed

注销车辆引发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文摘报》(2026年07月08日 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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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版:法制纵横
文摘报 2026年07月08日 Wed
2026年07月08日

注销车辆引发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2024年5月,靳某翔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搭载靳某杰、靳某涵二人行驶至河南省温县某路段时,与梁某停放于道路上的面包车相撞,造成靳某杰受伤、两车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靳某翔无证驾驶未登记车辆、违法载人等,负事故主要责任;梁某违法占道从事非交通活动,负次要责任;靳某杰无责任。

  经鉴定,靳某杰右侧6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案涉面包车原登记所有人为王某,于2023年6月26日注销,后王某转让给梁某。事故发生后,靳某杰诉至温县人民法院,要求梁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各项损失,并要求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车辆虽已办理注销登记,但车辆并未实际报废或回收,仍属于机动车。梁某作为车辆实际使用人,明知车辆已注销,未依法报废或妥善处理,反而将其违法停放于公共道路一侧,实质上影响了道路通行。关于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问题,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均应投保交强险,法律对此并未设定例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车辆转让人王某的责任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王某作为转让人,应当对事故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梁某作为车辆实际使用人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靳某杰损失103380.58元;被告王某作为转让报废车辆的原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梁某提起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民法院报》6.27 曹艳娜 赵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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