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发“避雷”视频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文摘报》(2026年07月08日 03版)
一名在校大学生在某美甲店消费后,因款式颜色和店家提供的参考图片差距较大,当场提出重做要求,双方在沟通中产生些许不愉快,美甲店最后为该学生重新提供了美甲服务。
事后,该大学生在自媒体平台上公开发布了一条“避雷”该美甲店的视频,对此次消费经历表达强烈不满。该视频共获40条点赞、8条收藏、49条评论。涉事美甲店认为该视频严重损害了店铺商誉,造成客源流失、社会评价降低,遂将该学生诉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对方在自媒体平台上公开道歉,为店铺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赔偿店铺经济损失5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涉事学生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当庭删除视频并道歉,并积极配合法庭调解、希望化解双方矛盾。但美甲店经营者对于该学生的道歉方式不予认可,仍坚持全部诉讼请求,拒不退让。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视频内容源于真实消费经历,同时,案涉视频互动量有限,传播影响力较小,尚未对美甲店社会声誉、正常经营造成实质性损害。考虑该学生已将视频删除并当庭主动道歉,足以消除视频带来的不利影响。此外,美甲店未能提供充足有力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5万元经济损失与涉案行为存在直接关联。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行为性质,静海法院依法驳回了美甲店的全部诉讼请求。
美甲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晚报》6.25 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