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1081破145号之一
因破产人浙江永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亦无任何主体提出重整、和解要求,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同时,破产人浙江永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6年6月17日裁定宣告浙江永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永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证照及印章作废公告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5月7日裁定受理南乐县千源酒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5月11日裁定由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理。南乐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3日指定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担任南乐县千源酒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未能接管到南乐县千源酒业有限公司的证照、印章等任何资料。现依法公告声明:南乐县千源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582895210U)的所有证照及印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金税盘、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以及其他所有未提及但属于该公司的证照和印章),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日起一律作废。任何使用上述证照及印章的行为均不具备法律效力,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南乐县千源酒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6月22日
中止执行告知函
(2026)南乐县千源破管字第3号
各相关执行法院: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乐支行的申请,于2026年5月7日裁定受理南乐县千源酒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5月11日裁定由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理。南乐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3日作出(2026)豫0923破4号决定书,指定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担任南乐县千源酒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如贵院已启动对南乐县千源酒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的,请贵院核实被执行人南乐县千源酒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信息并依法裁定中止对南乐县千源酒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解除对南乐县千源酒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措施(如有),并提请贵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向管理人移送被扣押的资产及相应资料(如有)。
特此函告。
南乐县千源酒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6月10日
证照及印章作废公告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5月7日裁定受理南乐大唐帽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5月12日裁定由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理。南乐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3日指定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担任南乐大唐帽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未能接管到南乐大唐帽业有限公司的证照、印章等任何资料。现依法公告声明:南乐大唐帽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MA3XGNGT1F)的所有证照及印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金税盘、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以及其他所有未提及但属于该公司的证照和印章),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日起一律作废。任何使用上述证照及印章的行为均不具备法律效力,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南乐大唐帽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6月22日
中止执行告知函
(2026)南乐大唐破管字第3号
各相关执行法院: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乐支行的申请,于2026年5月7日裁定受理南乐大唐帽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5月12日裁定由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理。南乐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3日作出(2026)豫0923破3号决定书,指定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担任南乐大唐帽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如贵院已启动对南乐大唐帽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的,请贵院核实被执行人南乐大唐帽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信息并依法裁定中止对南乐大唐帽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解除对南乐大唐帽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措施(如有),并提请贵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向管理人移送被扣押的资产及相应资料(如有)。
特此函告。
南乐大唐帽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