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6月17日 Wed

公告

《文摘报》(2026年06月17日 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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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版:公告
文摘报 2026年06月17日 Wed
2026年06月17日

公告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浙1004破50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于2026年5月22日裁定受理台州市路桥宏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台州市路桥宏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6年7月22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吾悦广场11号楼1单元2906室;联系电话:15105860901;联系人:董律师)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台州市路桥宏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台州市路桥宏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7月28日16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浙1004破54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于2026年5月27日裁定受理台州聚德弘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台州聚德弘工贸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6年7月22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吾悦广场11号楼1单元2906室;联系电话:15105860901;联系人:董律师)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台州聚德弘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台州聚德弘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7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浙1004破55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于2026年5月27日裁定受理台州锋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台州锋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6年7月22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吾悦广场11号楼1单元2906室;联系电话:15105860901;联系人:董律师)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台州锋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台州锋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7月29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

   上海望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5月25日作出【(2026)沪03强清3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望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日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6月3日指定上海汇同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履行上海望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职责(以下简称清算组)。

   望日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向清算组(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088号801室;联系人:李玉东、钟逸、陆润良;联系电话:18019311737、13817565529、13391171712)申报债权。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望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移交财产。望日公司的配合清算义务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移交公司财产、账册、证照等。应配合清算义务人如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应对望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海望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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