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6月03日 Wed

公交车上猝死,公交公司是否担责

《文摘报》(2026年06月03日 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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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版:法制纵横
文摘报 2026年06月03日 Wed
2026年06月03日

公交车上猝死,公交公司是否担责

  2024年12月16日,清晨7时32分,在上海市松江佘山汽车站,李老伯登上了一辆公交车。上车后,他找到座位坐下。

  起初,一切如常。两分钟后,李老伯开始擦汗,同时出现喘息异常的情况。随后,他闭上眼睛,靠在椅背上,像是在休息。7时35分,售票员走到李老伯身旁查看,轻拍他的肩膀却没有得到回应。随后,售票员伸手探向李老伯颈部的脉搏,发现他已处于异常状态。前排的乘客很快掏出手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由售票员接过电话与急救中心沟通。

  7时43分,公交车停在了与急救中心约定的地点,急救人员迅速上车,售票员则积极协助急救人员将李老伯抬上救护车抢救。遗憾的是,老人最终因抢救无效离世。

  对于李老伯的离世,他的妻子和两个女儿认为,公交车上没有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等急救设备,也没有常备急救药品,这让李老伯错过了宝贵的抢救时机。随后,李老伯的妻子和两个女儿将公交公司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另外支付2.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一是案涉运输合同是否成立,二是公交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有无违约行为。

  对于第一点,法院认为,虽然李老伯因突然昏迷在客观上无法完成购票行为,但自其登上公交车并接受运输服务之时起,双方的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已依法成立。

  对于第二点,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经医院诊断,李老伯的死亡原因为猝死,系其自身健康原因,与公交公司的客运行为并无因果关系。公交公司的售票员从察觉李老伯的异常状态至与急救人员交接,时间间隔为8分钟左右,已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救助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治日报》5.27 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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