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仅退款”沦为“薅羊毛”的工具
《文摘报》(2026年05月27日 03版)
近日,河南省濮阳市商家程某因冷冻榴莲果肉遭山东一买家以“商品发霉”为由申请“仅退款”。为了维权,他花费5000余元、往返1600公里,沟通无果后向当地警方报案,涉案买家最终因虚构事实骗取退款被依法行政拘留。
涉事买家被行政拘留并非小题大做,而是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彰显了法治对公平交易秩序的守护。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即便未达到“数额较大”的刑事立案标准,也不影响其违法性质的认定,可以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若行为人多次实施类似行为,达到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
客观而言,“仅退款”制度的初衷是善意的。但这一善意制度被部分人滥用,恶意“仅退款”现象时有发生,破坏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还增加交易成本。
破解这一难题,需平台与消费者协同发力,筑牢信用根基。对于网络购物平台而言,要完善“仅退款”审核机制。一方面,要强化技术识别和人工复核能力,尤其在应对AI合成虚假图片等新型欺诈时,需通过技术升级、流程优化等方式,提高虚假退款申请的识别率。同时,将频繁虚假退款的买家纳入诚信“黑名单”,再次申请时及时引入人工复核。另一方面,要坚守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商家的合法申诉权利,摒弃“唯用户论”,平衡消费者与商家的权益。对于消费者而言,诚实信用是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消费者可依法维权,但权利的行使必须坚守边界,不能将平台规则当作恶意“薅羊毛”的工具。
(《北京日报》5.13 王瑞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