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11月18日受理丁道顺(身份证号:3708291964****2012)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其自述:2025年4月26日11时许,在新郑市龙湖镇漠河桥郑许高速项目工地,站在货车上卸货时,不慎被吊车吊运的钢筋挤伤。因你单位拒收我局送达的豫(郑)工伤认字(2025)1130426号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前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20日内,期满不举证的,本局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广安市广安区社会保险中心公告
蔡良英(身份证号:512925*****2802):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追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4号)规定,我中心对你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依法进行追回。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
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中心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希望街2号101室,联系电话:0826-2351629。
附件: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
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
广区社险〔2026〕23号
蔡良英:
经核查,姓名:蔡良英,社会保障号码:512925*****2802,于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16288.66元,大写壹万陆仟贰佰捌拾捌元陆角陆分。我单位于2026年4月25日向您送达了《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您未按要求退回多享受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有关规定,现责令您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账户名称:广安市广安区社会保险中心
银行账号:2316 5526 2920 1000 124
开户银行:工行洪州大道支行
附言:(待遇享受人员姓名)退回多享受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唐老师 电话:0826-2351629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广安区希望街2号1楼
广安市广安区社会保险中心
2026年5月11日
广安市广安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心
公告
周正东:
我中心于2025年9月10日向你公告送达了《广安市广安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局社保基金追回决定书》(广区机保稽字〔2025〕7号),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退款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催告如下:
1.请你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多发放给你父亲周德荣的养老金待遇2525.49元退还我中心基金账户。
开户单位:广安市广安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心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广安分行人民路支行
账号:2316 0002 2921 9501 728
附言:退还周德荣多领取养老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我中心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或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3.逾期仍未退款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地址:广安市广安区希望街2号
联系电话:0826-2230879
收件人:广安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心退管股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1204破20号
本院根据高利娟的申请,于2026年4月27日裁定受理泰州独角兽托育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泰州兴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泰州独角兽托育有限公司管理人。泰州独角兽托育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6月21日前向泰州独角兽托育有限公司管理人(办公及通讯地址:泰州市海陵区青年北路25号;联系人:王月明;联系电话:1811593850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6年7月3日上午9时书面召开。
泰州独角兽托育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泰州独角兽托育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泰州独角兽托育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泰州独角兽托育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七日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苏1204破8号之一
2026年2月3日,本院裁定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对泰州市路路通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泰州市路路通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截至目前,本案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人民币604元,实际清偿0元,未支付604元,另预计还需要发生破产费用计人民币394元。现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共计人民币0元,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宣告泰州市路路通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本案中,管理人查明泰州市路路通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于2026年5月6日裁定宣告泰州市路路通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泰州市路路通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如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