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销售游戏金币构成不正当竞争
《文摘报》(2026年05月13日 03版)
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传媒公司)系某手机网络游戏的独家代理运营方。该游戏《用户协议》明确约定,用户不得利用游戏从事商业活动,亦不得在非官方平台进行游戏虚拟物品交易,但郭某却在某网络平台开设的“某某手游工作室”店铺上低价销售该游戏的游戏金币。截至取证时,相关商品链接显示销量超6万。某传媒公司认为,郭某的行为破坏了某手机网络游戏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减少了其增值服务收入,干扰了该游戏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游戏合法运营者,通过设定游戏规则、用户充值等获取收益,其通过经营和宣传在游戏行业获得的竞争优势,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被告虽非游戏同业经营者,但其提供的服务与游戏用户的消费及运营商的运营成果密切相关,双方在特定互联网领域下存在争夺交易机会的可能性,具备竞争关系。被告低价销售案涉游戏金币,使得该游戏用户无需完成游戏任务或进行游戏内充值即可获得游戏金币,亦无需消耗时间与精力即可获得更高等级的游戏账号,客观上缩短了消费者的在线游戏时间与活跃周期,导致原告预期的交易机会与经营收益减损。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法院判决被告郭某赔偿原告某传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合计1.6万元。
(《人民法院报》4.30 陈立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