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5月13日 Wed

遗失物非“天降横财”,拒不归还要担责

《文摘报》(2026年05月13日 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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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版:法制纵横
文摘报 2026年05月13日 Wed
2026年05月13日

遗失物非“天降横财”,拒不归还要担责

  近日,一女子捡到他人遗失的手机,因无法解锁便随手丢弃,导致手机彻底遗失,失主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女子赔偿6000元。无独有偶,王某捡到一部手机,机主李某主动支付200元感谢费请求归还,王某却以“捡到的东西就是我的”“酬劳太少”为由拒绝返还,甚至一气之下摔坏手机,法院同样判决王某赔偿李某相应经济损失。一系列判决再次明确:遗失物绝非谁捡到就归谁,法律绝不纵容私自侵占、随意处置的行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上否定了“谁捡到归谁”的错误认知,明确了拾得人只有保管和返还的义务,从未取得所有权。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的,领取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换言之,拾得人可要求失主报销如仓储费、交通费等实际产生的合理开销,但若无悬赏约定,拾得人无权索要高额“酬劳”,更不能以未拿到酬劳为由拒绝归还。

  此外,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更需注意的是,若拾得他人遗忘在特定场所的贵重物品后拒不返还,且数额较大的,还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两起捡手机案件的判决,既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惩戒,更是对全社会的警示。

  (《北京日报》5.6 姚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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