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4月29日 Wed

“货不对板”退货诉求因何被驳回

《文摘报》(2026年04月29日 03版)
s
03版:法制纵横
文摘报 2026年04月29日 Wed
2026年04月29日

“货不对板”退货诉求因何被驳回

  2024年12月15日,林某在某购物平台某店铺直播间看中一只和田玉手镯,当即下单购买。12月31日,收到商品后的林某在试戴时发现,手镯存在较多杂质,认为与直播间宣传不符。

  随后,林某与商家协商,并提出退货请求,商家则以“天然玉石存在矿点属于正常现象”为由拒绝。林某未再与商家沟通,自行将手镯寄回。商家在收货时发现手镯吊牌已被剪除,于是便拒收。二次协商未果,林某申请平台仲裁,平台支持商家意见。林某不服,遂将商家诉至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玉石属于天然矿物,本身就可能存在棉、絮、矿点、色差等特征,直播间展示受灯光、拍摄角度等因素影响,与实物存在一定差异属正常现象,消费者对此应有合理认知。本案中,商家已提供鉴定证书,证实手镯为和田玉,尽到了基本信息披露义务。而林某主张商品与宣传不符、存在质量问题,却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更关键的是,林某在未与商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行剪掉商品吊牌,客观上影响了商品二次销售,不符合一般退货规则。因此,法院驳回了林某的诉求。

  法官表示,本案体现出直播间购物的风险认知、证据规则和退货条件三个核心问题。其一,玉石作为天然物品,矿点、杂质、色差并非必然构成“质量问题”,仅凭个人观感不满意就要求退货退款,可能得不到支持。其二,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消费者主张“货不对板”、虚假宣传,须提供完整证据,如直播录屏、宣传承诺、对比视频等进行证明。其三,商品吊牌、包装是退货的重要凭证,未经同意擅自剪除吊牌会对退货维权产生不利影响。

  (《法治日报》4.8 潘从武 潘振国)

上一篇 返回目录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