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4月08日 Wed

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如何定罪

《文摘报》(2026年04月08日 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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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版:法制纵横
文摘报 2026年04月08日 Wed
2026年04月08日

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如何定罪

  张某乙与张某甲系同胞兄弟,张小某是张某乙之子。张某甲曾患有冠心病、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等疾病,并于2021年7月接受过“非体外循环下冠状动脉搭桥术”,张小某知晓张某甲患病及治疗情况。张某甲、张某乙之父生前购买有一处宅基地,老人去世后,兄弟二人因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多次发生纠纷。

  2023年8月15日,张某乙要把购置的预制板房放到宅基地上,张某甲不同意,并躺在吊车附近阻止放置预制板房。张小某采取拖拉、搂抱、按压在地的方式,强行将张某甲抱离施工现场,且为阻止张某甲返回,不顾张某甲反抗,持续对其实施搂抱、按压在地等行为。张某甲在此过程中冠心病发作,邻居发现张某甲病发后叫来村医施救,但张某甲心跳已停止。经河南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符合冠心病发作死亡,轻微外力为死亡诱因。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小某在明知张某甲曾做过心脏搭桥手术的情况下,强行将张某甲从施工现场带走,致张某甲冠心病发作而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张小某有期徒刑五年。

  法官解释,当行为人对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有一定的认识,并意图利用被害人的这种特殊体质达到犯罪目的,则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当行为人虽然对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有一定的了解,但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出现持否定态度,只是由于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才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当行为人无法预见被害人具有特殊体质,主观上也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不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虽然出现了危害后果,但应当将危害后果的出现认定为意外事件,行为人无需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报》3.24 刘熠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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