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东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福建房笔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洪艺娜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劳人仲案字(2026)13号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4月20日15时00分在东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东山县西埔镇发展广场二楼,0596-5836528)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荆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荆劳人仲公告字〔2025〕21号
荆州市欣烨服饰有限公司:
张雁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荆劳人仲案字〔2025〕49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仲裁裁决书(荆劳人仲裁字〔2025〕310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公告
白沟新城中八台球俱乐部:
本委受理的王奕丹与你单位有关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保白劳人仲案字[2026]第062号《第062号开庭通知书》《答辩(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白沟新城仲裁庭(地址:保定市白沟新城管理委员会办公楼西配楼二楼)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保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18日
公告
哈尔滨融福宝澄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崇林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哈松新劳人仲字〔2026〕第248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特向你(单位)公告如下: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庭开庭通知书及中止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29日08时30分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仲裁委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一路52号425室,电话:0451-87190107、0451-84015207。
哈松北区高新区(哈尔滨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18日
公告
湖北九州通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董明艮诉你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5月7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本案,并于开庭后15日内领取仲裁裁决书,开庭地点为本委仲裁庭(即宜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宜城市振兴大道308号,联系电话0710-4227178)。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宜城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18日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冯宇杰:
你(单位)于2026年2月25日提交冯宇杰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现予受理。
长治市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28日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长治市潞州区晋属塑料分选厂(个体工商户):
你单位职工(或其亲属)冯宇杰于2026年2月25日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为由向本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不认为是工伤的证据。逾期未提交或者拒不举证的,本机关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长治市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28日
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公告
四川兴大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局受理的申请人赵勇娃与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现已作出认定结论,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据《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5)川1621工认19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决定不服,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可向岳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18日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1)鲁1326破申9-2号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本院根据临沂东升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批准《临沂东升食品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修订版)》并终止临沂东升食品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公告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晋破终21号民事裁定,依法受理晋城市紫竹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山西晋瀚律师事务所为晋城市紫竹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晋城市紫竹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5月10日前,向晋城市紫竹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山西晋瀚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联系方式如下:
通信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凤台西街2690号二楼
联系人及电话:李哲律师18503561355,王超律师15536364002。
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晋城市紫竹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晋城市紫竹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6年5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