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个人组装电池起火,自担责三成
《文摘报》(2026年02月18日 03版)
外卖员小李租住了一处平房院落。为方便送外卖,他购买了两块电动自行车电池,一块从网上购买,另一块60V锂电池从卖家屠某处购买。两个多月后的一天,小李将从屠某处购买的锂电池放在屋内门口充电。当晚11点多,小李被屋内的浓烟呛醒,发现火势已蔓延至床侧,他披着被子从窗户跳到院子逃生。
火灾不仅造成屋内财产损失,还导致小李严重受伤,包括体表特重度烧伤面积达51%、呼吸道重度灼伤等。
经消防部门调查认定,火灾事故是放置在小李房屋内门口处的锂电池内部故障所致。事后,小李将销售电池的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0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屠某无生产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的资质,生产并销售给小李的锂电池存在产品缺陷。关于产品缺陷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双方虽无证据证明起火电池的型号、尺寸等,但小李提供了证据证明另一块从网上购买的电池尺寸与消防部门认定的起火电池尺寸不一致,因此,屠某销售给小李的锂电池系起火电池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确认,火灾是由于屠某销售的锂电池存在产品缺陷所致。同时,小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锂电池系个人组装售卖的情形下,仍购买并将锂电池置于房屋内充电,综合烧毁的电池旁有线路等情节,法院认定小李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酌情减轻屠某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李66万余元。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法院网 2.5 曾慧 王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