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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6年02月18日 星期三

    未取得营业执照也不影响劳动者权益

    《 文摘报 》( 2026年02月18日   03 版)

        2023年3月,朱某入职某网店居家客服岗,与网店老板娘韩某口头约定月薪4000元,同时需接受在线打卡和管理。彼时,韩某与丈夫孟某共同经营的网店尚未办理营业执照。同年8月,孟某注册了“某家居店”个体工商户。此后,朱某的工作内容、管理方式和月薪未变,但发薪人有时是韩某,有时则是孟某。

        2025年3月,朱某被辞退,随后申请劳动仲裁。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朱某与某家居店在2023年8月至2025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孟某不服,诉至法院。

        孟某认为,最初是由妻子韩某个人雇佣朱某,双方属于劳务关系。即便后来自己注册了网店营业执照,朱某也只有“一半”算是已注册网店里的人,因为她还兼顾了其他未注册营业执照的网店工作,故赔偿金应按月薪2000元的标准计算。

        朱某表示,入职时双方约定工作内容为同时管理多家网店,且并未约定每家网店的工作分别对应多少工资。此外,自己在职期间均在同一个工作群内听从管理。

        该案经由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尽管案涉某网店的营业执照注册时间晚于用工开始时间,但孟某和韩某作为夫妻,共同对朱某进行了长期且稳定的管理、考勤和报酬支付。这种实质上的、连续的用工管理,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法律关系的性质随用工主体的明确而自然转化,不能因经营者办证时间的早晚而影响劳动者权益。双方约定的4000元月薪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报酬。

        最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孟某、韩某共同向朱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4万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300元。

        (《工人日报》2.5 吴铎思 马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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