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依法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
九龙坡社险告〔2026〕第017号
重庆辉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职工张科民于2022年6月19日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因你公司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公司应当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而你公司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因你公司未依法支付该职工相关工伤待遇,我中心依法审核并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了你公司职工张科民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57989.70元。
现我中心向你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我中心先行垫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人民币57989.70元,向我中心偿还,并将款项支付至以下账户:
户名: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重庆九龙坡西郊分理处
账号:50001034100050200024-0001
如你公司对上述偿还款项有异议的,请你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如果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处理或不支付,我中心将采取相应措施追究你公司的法律责任。如有疑问,可与我中心工作人员联系。联系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留学生创业园E栋九龙坡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6年1月27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依法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
九龙坡社险告〔2026〕第019号
重庆新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职工何平于2024年5月9日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因你公司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公司应当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而你公司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因你公司未依法支付该职工相关工伤待遇,我中心依法审核并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了你公司职工何平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98884.97元。
现我中心向你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我中心先行垫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人民币98884.97元,向我中心偿还,并将款项支付至以下账户:
户名: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重庆九龙坡西郊分理处
账号:50001034100050200024-0001
如你公司对上述偿还款项有异议的,请你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如果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处理或不支付,我中心将采取相应措施追究你公司的法律责任。如有疑问,可与我中心工作人员联系。联系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留学生创业园E栋九龙坡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6年1月27日
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
重庆帼锳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中心对陈玉梅申请补办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理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告知如下:
事实:陈玉梅,女,汉族,1978年3月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8********。
2019年5月15日,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渝彭劳人仲案字(2019)第8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由被申请人帼锳商贸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申请人陈玉梅工资11884元、失业赔偿金(2015年1月24日至2019年2月2日即:12个月*1800元*80%*120%)20736元、带薪年休假工资(2016年1月24日至2019年2月2日即:5900元/21.75天*3年*5天*200%)8138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015年1月24日至2019年年2月2日即:4*5900元)23600元,共计64358元(大写陆万肆仟叁佰伍拾捌元整),终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八条第四款“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渝人社发〔2010〕274号)第十六条“属于参保单位少报参保人数,瞒报工资总额的,在送达《社会保险稽核决定通知书》满15日后,参保单位仍不执行稽核决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5日内向地税机关提交征收计划。”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稽核情况,对稽核对象可作出下列决定:(一)少报参保人数,缴费工资总额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期限内没有整改的,按程序向地税部门提交征收计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八条、《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渝人社发〔2010〕274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依法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于2026年2月14日前向我中心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逾期视为放弃。
联系地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两江办公大楼社保大厅13号窗口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6年1月31日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5〕赣1128破申8号
本院根据江西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11月17日决定对江西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并于2025年12月23日指定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江西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江西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2月28日前向江西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江西省鄱阳县东湖大道与昌江北路交叉口星桥城市广场一楼售楼处;联系电话:庄帮凌13979318121,王浩亮15868094961)。申报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预重整期间未及时申报的债权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处理。
若后续我院根据预重整情况裁定江西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债权人在预重整阶段已向预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视为已申报债权,无需重复申报。
预重整期间如需召开临时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赣1104破1号
本院于2026年1月26日裁定受理江西精达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1月28日指定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为江西精达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西精达电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6年2月28日前,向江西精达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吕培涛1597036777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西精达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西精达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3月9日14时30分在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公告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上海健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健久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担任清算组。健久公司债权人应在2026年3月16日前向清算组(联系人:姜律师,电话:13127530017,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515号静安嘉里中心办公楼一座10层)申报债权,逾期申报的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移交财产。苏商公司及股东应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清算组移交公司财产、账册等。
清算暨申报债权公告
2026年1月27日,辽宁省物资租赁总公司职工大会决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申报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19号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王军律师13940395619,苏伟律师13889891813。逾期不申报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辽宁省物资租赁总公司清算组
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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