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车主易某因驾驶车辆时有“顿挫感”,将车辆送至某汽车修理服务部(个体工商户)修理。该汽车修理服务部的经营者胡某在经易某同意后,驾驶车辆在该汽车修理服务部外的公共道路上试车。试车时,遇行人李某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李某死亡、车辆受损。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胡某与李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易某就该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赔偿限额为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起诉至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请求某汽车修理服务部、胡某、易某、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某财产保险公司主张案涉车辆在测试、维修期间以及处于营业性场所维修时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责情形,其有权不予赔偿。
胡某则认为,“测试期间”应指在特定场所进行的用于测试检验汽车安全性能的时段,“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应指特定的维修车间及其他维修场地,而非公共交通道路,某财产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测试期间”应当是在较为封闭的环境中对车辆性能进行检测的时段,“营业性场所”是指维修经营场所,不包括社会公共道路范围。根据案涉保险合同,因车辆停放在营业性场所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商业三者险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本案中,胡某在某汽车修理服务部外的公共道路上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即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处于营业场所之外的道路上而非营业性场所中,也并非处于封闭式的测试环境中,且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事故非因车辆机动性能问题造成,因此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
据此,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6万余元。某财产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法院网 1.13 周薇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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