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履行偿还先行支付工伤待遇义务催告书
重庆锦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2025年5月21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了关于李建权工伤待遇的《责令偿还先行支付工伤待遇决定书》,要求你公司在收到决定书的10日内偿还我中心先行支付的李建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6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7500元,合计153500元。现我中心未收到你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料,你单位至今亦未履行偿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我中心特向你单位进行催告,请在收到本催告书的十日内履行偿还义务,否则我中心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告知!
附:【户名:重庆市巴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账号:3100082129201023783,开户行:工行巴南鱼洞支行】
重庆市巴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5年12月30日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
全人社监令〔2025〕143号
姓名:袁春
身份证号码:3411241983****1413
户籍地址: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长安村袁郢组51号
因你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11月19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下达《要求确认工资数额的通知书》全人社监字﹝2025﹞119号,你单位逾期未确认,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法确认你经营的“海鲜时间自助餐厅”拖欠陈秀银等8人工资52200元。
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责令你:自接到本指令书之日起5日内,立即足额支付陈秀银等8人工资52200元。请你认真执行上述决定,并及时把整改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到全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全椒县政务中心7号楼西侧大厅,邮编:239500,劳动保障监察员:李尔卡宁、叶子昱,联系电话:0550-5039072)。
拒不履行本决定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全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31日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全人社监催〔2025〕35号
姓名:吴进平
身份证号码:3426011962****4310
住址:安徽省巢湖市司集镇坊集居委会上葛组
因你至今尚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全人社监理〔2025〕1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限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行政处理决定:责令你立即足额支付童来玉工资11900元。
逾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全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31日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5)皖04破1号
2025年10月16日,本院根据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2025)皖04执恢207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裁定受理淮南市威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淮南市威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资产仅有银行存款0.17元,但案件办理中已产生破产费用2025.2元,已审核确认的破产债权金额108500688.74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在接到请求之后也应当在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淮南市威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经管理人查找及接收,并经债权人会议审核,目前债务人仅有银行存款0.17元,现淮南市威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财产已不足以支付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且无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足额垫付破产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本院于2025年12月31日宣告淮南市威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同时终结淮南市威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2025年12月31日
森美文化传媒(大连)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债权申报公告
(2025)辽0203清申4号
2025年8月29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岗法院”)作出(2025)辽0203清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森美文化传媒(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美文化”)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1月5日作出(2025)辽0203强清4-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
清算组依法负责债权登记、审查工作。现就森美文化强制清算债权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森美文化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森美文化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债权申报地点: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1901、1902;清算组联系人:杨律师,联系电话:15184009636,王律师,联系电话:17649990161。
相关法律文书请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询。
森美文化传媒(大连)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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