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4)浙1081破46号之一
本院根据张国军的申请于2024年6月12日裁定受理温岭市威格森皮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6月13日指定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岭市威格森皮革有限公司管理人。2025年9月24日,本院根据温岭市威格森皮革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裁定温岭市威格森皮革有限公司和解。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4)浙1081破46号之二
2025年9月24日,本院根据温岭市威格森皮革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以(2024)浙1081破46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温岭市威格森皮革有限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温岭市威格森皮革有限公司和解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1081破145号
温岭市人民法院根据台州市黄岩凯琦塑料模具厂的申请,于2025年12月18日裁定受理浙江永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浙江永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1月2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吾悦广场11号楼1单元2906室;联系人:叶律师;联系电话:13957607917)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系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永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永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文书等所有资料,因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2月2日15时30分在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召开(地址:浙江省温岭市横湖中路198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1081破146号
温岭市人民法院根据陈洋永的申请,于2025年12月18日裁定受理温岭市昌隆鞋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温岭市昌隆鞋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1月2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吾悦广场11号楼1单元2906室;联系人:叶律师;联系电话:13957607917)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系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岭市昌隆鞋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温岭市昌隆鞋材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文书等所有资料,因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2月2日14时30分在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召开(地址:浙江省温岭市横湖中路198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龙泉市翔云竹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证照、印章遗失公告
2025年11月12日,龙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5)浙1181破申19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田善林针对龙泉市翔云竹木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并于2025年11月12日以(2025)浙1181破9号《决定书》,指定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收指定后,因无法与龙泉市翔云竹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盛云取得联系,也未在债务人注册地址接管到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693605191Y)、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及社保登记证、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所有证照及印章,管理人已通过邮政快递,通知法定代表人兰盛云向管理人及时移交上述材料,相关义务人均未签收,邮件已退回。现龙泉市翔云竹木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经召开,法定代表人兰盛云仍未履行移交义务。
管理人现依法公告声明:龙泉市翔云竹木有限公司证照和印章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日起全部作废,且自该日之后仍使用作废证照及印章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并将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龙泉市翔云竹木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2月18日
公告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根据花尚的申请于2025年9月17日裁定受理江苏好药师陈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9月30日指定江苏丰佑律师事务所为江苏好药师陈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好药师陈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11月3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路55号金泉商务中心114室,联系人:杜律师,联系电话:1836124415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苏好药师陈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定于2025年12月26日上午9:30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判楼(具体会议室在债权人群内另行通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江苏好药师陈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0月18日
强制清算公告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25)沪03强清8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智贝(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上海骁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指定上海中财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上海骁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现清算组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告内容如下:
1.请上海骁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债权人于登报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向清算组以书面形式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者,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2.上海骁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登报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移交财产。
3.上海骁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或股东应自登报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移交公司财产、账册等。如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清算组将以无法清算为由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上海骁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清算义务人将对上海骁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4.清算组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定东路233号15楼1510室
联系人:孟伟男19821852683、夏俊17278325209
特此公告。
上海骁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