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系某家具工厂直营店的实际经营者,贺某负责对该直营店经营的家具入户安装。双方通过微信对安装事宜进行沟通,约定由薛某负责提供板材和柜子配件,贺某自带安装工具、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人数。安装完毕验收后,薛某按每平方米55元的价格与贺某一次性结算报酬。2024年8月14日,贺某带着刘某前往客户家中安装家具。不料,刘某使用电锯切割板材时,不慎锯伤自己的左手拇指。贺某随即将其送医治疗。事后,刘某将薛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法庭之上,争议的焦点清晰而尖锐:薛某与贺某、刘某之间,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这直接决定了责任的归属。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等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贺某自带安装工具,利用自己专业技能独立安装定制家具并交付成果,薛某按成果支付报酬,故贺某与薛某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贺某承揽后,自行与刘某共同进行安装工作,薛某对贺某带谁进行安装无要求无限制,薛某不向刘某支付任何报酬,故薛某与刘某之间无劳务关系或承揽关系。刘某在安装过程中切割板材受伤,薛某不存在选任、指示或者定作过失,故刘某要求薛某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法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
(中国法院网 12.9 张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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