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公告
刘乐芝、张显东:
本院受理原告陈媛媛等人诉你(2025)皖0123民初6513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23民初65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上诉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公告
方贤勇:
本院受理原告胡青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222民初6916号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富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5)豫1727民初4014号
海明珠:
原告尹小盼与被告海明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完毕。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727民初4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明珠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尹小盼货款19586元;二、驳回原告尹小盼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元、保全申请费2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海明珠负担。
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老君庙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5)豫1727民初4972号
刘纯:
本院受理原告杨心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727民初49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纯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杨心红货款350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本院公告栏及报纸上张贴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仲裁委员会公告
曾诚:
你与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攀仲案字第111号,本会已于2025年12月10日作出《裁决书》,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该《裁决书》,裁决内容:“一、被申请人曾诚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手机留购价款7488.54元;二、被申请人曾诚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律师代理费600元。仲裁费508元,公告费480元,合计988元由被申请人曾诚承担。鉴于该仲裁费及公告费已由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预交,被申请人曾诚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会地址:攀枝花市花城新区新政务中心D602
联系电话:08123103187、3101651
焦作仲裁委员会公告
福清征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2025)焦仲案字第42号案申请人苗小胜、李海胜与你方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26年1月21日10时00分组织双方对申请人苗小胜、李海胜及被申请人河南中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补交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定于2026年1月30日9时00分组织鉴定机构及双方当事人到案涉工程现场进行勘验,逾期30分钟未到场,不影响勘验程序的进行。
2026年3月16日至2026年3月18日你方到焦作仲裁委员会领取鉴定意见征求稿,领取后10日内向仲裁庭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视为对征求稿无异议。并定于2026年4月15日10时00分对本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逾期30分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本公告中的相关事项内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娄底仲裁委员会公告
被申请人刘迪成:
本委受理了申请人湖南鑫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合同纠纷案,因无法联系到你,本委现向你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娄底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仲裁员名册、仲裁须知。请你自本公告发布后40日(含答辩期10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选定仲裁庭的组庭方式以及仲裁员。逾期未提交上述材料的,本委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2条的规定指定蔡雄辉为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开庭时间:2026年1月19日上午9点。开庭地点: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福星路900号市司法局三楼304室。本公告经过4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738-8221081。特此公告。
荆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荆劳人仲公告字〔2025〕15号
荆州市凤冠毛巾制造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霍毅刚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荆劳人仲案字〔2025〕479号),申请人霍毅刚要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申请通知书、组成人员开庭通知书,并定于2026年1月19日下午15时在荆州市荆州区江津西路422号开庭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缺席裁决。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永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
河南莱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永劳人仲案字〔2025〕第135号)崔兴祥与河南莱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CUYM28X1)劳动争议一案,因邮寄等方式无法对你单位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院决定于2026年1月23日下午15时在永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无不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
本院地址:永善县溪洛渡街道玉泉社区玉泉九组153号。
联系电话:0870-3198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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