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李某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价值96万余元的越野车。后因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双方达成协议,约定某4S店向李某赠送价值10万元的代金券,可用于购买该品牌原厂产品及服务。
2024年10月,该车辆再次出现故障,李某联系某4S店维修时得知该店已停止经营,代金券余额可前往该品牌另一门店使用。李某要求核对余额,另一门店声称仅剩2万余元。李某对此不予认可,在与某4S店协商无果后将其诉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李某主张,该车辆部分维修项目属延保政策免费范畴,其签字确认使用代金券的消费仅有两单,代金券余额应为8.76万元。
诉讼过程中,法院向某4S店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其提供代金券使用记录,但某4S店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协议约定某4S店赠送价值10万元的代金券给李某,该协议生效后产生了等同于李某在某4S店预存10万元消费金额的法律后果。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的规定,某4S店作为经营者,有义务如实记录并提供消费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其拒不提交相关证据,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最终采信李某的主张认定代金券余额。鉴于某4S店已停止经营,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法院遂判决某4S店以现金形式退还消费者代金券余额8.76万元。
一审判决后,某4S店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民法院报》11.28 冷瑞雪 巫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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