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的一天,检察官的一通电话让浙江省海盐县的金先生又想起了6年前的那件“倒霉事儿”。当年,金先生想通过诉讼要回一笔借款,便请了当地小有名气的“夏律师”帮忙打官司。没想到,官司输了不说,“夏律师”还以金先生的名义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金先生因此被罚款。检察官打电话告诉他,“夏律师”并不是律师,是违规收取代理报酬的“职业公民代理人”(以牟利为目的违规从事公民代理的人员)。
金先生的遭遇并非个案。公民代理制度作为一种便利群众、弥补司法资源不足的诉讼代理律师制度的补充,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践中被一些人异化为牟利工具,呈现职业化特点,导致乱象频生,亟须关注与治理。
制度异化
便民制度设计滋生灰色空间
公民代理,指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担任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即只有这两类人员才可进行公民代理。一般而言,公民代理人多与当事人有一定的关系,是当事人“身边”的人。
“公民代理制度是我国诉讼代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初衷本就是为满足民众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实际需求,在法律资源相对匮乏的地区,发挥弥补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配给不足的作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陈巍解释道。
北京市民张先生有着一定的法律知识,因此经常接到一些亲友的法律咨询,也为亲属代理过案件。张先生告诉记者,亲友有法律问题就“下意识地”咨询他,这一行为说明老百姓倾向找身边值得信任的亲人、熟人代理案件,成本低,也更放心。
办理“夏律师”案的海盐县检察院检察官印珊丽向记者介绍,实践中适用公民代理的案件通常具有标的额不大、事实清楚、适用简易程序居多、审理周期短等特点。“这类案件相对容易上手,展现了公民代理制度通过动员社会力量,以较低成本便民利民并分担法律服务需求压力的设计初衷。”然而,这些特点在一些“职业公民代理人”眼里成了牟利的机会。“在他们看来,这类案件工作量不大,易上手还可以快速取酬,‘性价比’较高。”印珊丽说道。
贵州省金沙县检察院检察官甘婷向记者介绍了这些“职业公民代理人”的“包装”技巧:形式上,成立“法律咨询公司”“法律服务公司”,甚至“傍名牌”,取个像知名律师事务所(下称“律所”)的名字;身份上,宣称自己是“律师”“法律顾问”,吹嘘“包赢”“认识法官”,还利用“熟人社会”的特点,靠朋友介绍、“口口相传”积累“名气”。“实际上,他们并没有代理案件的资格,还趁机收取代理费,牟利目的明显。”
“即使有些‘职业公民代理人’打赢了官司,也存在因不规范执业行为甚至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甘婷举例说,在该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职业公民代理人”在起诉时漏掉了一名连带责任人,导致案件在执行阶段受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变现”难。“当事人可能因为这些‘职业公民代理人’的不当做法或错误建议,失去最佳的维权机会。”
监管困局
制度规范模糊下的多重失守
那么,“夏律师”们为何能频频得逞?
问题首先出在开证明环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8条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而以“夏律师”案为例,记者从海盐县检察院了解到,今年2月,该院在对涉公民代理的民事判决书开展专项排查时发现,夏某在5年间频繁“更换住址”和“跳槽”,以不同村社推荐、不同公司员工的身份作为公民代理人,出庭代理了50余起案件。
调查发现,金沙县多个街道存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不规范的现象,包括开具证明未经调查核实(如被推荐人不属于该社区、有不符合担任诉讼代理人等情形)、证明内容违背客观事实等。
“基层工作者日常就是和老百姓‘打交道’。他们来找我们开证明,迫切想让对方代理自己的案件,我们想着能帮就帮,就给开了推荐证明。”金沙县某社区的工作人员道出了其中的无奈。在他看来,如何开具推荐证明缺乏指导细则。
证明开具环节失守,资格审查环节同样也存在问题。
“社区推荐函具有一定的公信力,我们通常会结合其他材料审查。”重庆市某区法院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像审查企业推荐资格,除了提供加盖公章的劳动合同外,我们还会要求其提供社保证明、工资流水等。但对于社区、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盖章的推荐函,在庞大的立案数量下,受理单一案件时,很难做到更深层次的审查。”
记者调查后还发现,不同法院之间的审查标准并不一致。有法律援助经历的马女士告诉记者,在校读书时,她作为法学学生曾参与法律援助,后受当事人委托打算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社区开具证明后,法院却没有认可。“仅取得社区开具的推荐函不代表就一定能顺利代理案件。社区和法院在资质审查上缺乏统一的‘规则’。”陈巍介绍。
谁来监管也是个问题。福建省律师协会会长于宁杰告诉记者:“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处在‘监管洼地’,只要满足企业注册的基本要求即可成立,司法部门无法对其直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对其的管理也有限。”
“我们有时会接到当事人对‘法律咨询公司’的投诉。因为不是律所,对方也不是律师,在现有法律规定下,我们没有行政执法权,很难进行处理。”一位司法局工作人员无奈地说。
破解之道
难点在于找到堵与疏的平衡
如何破解这些困局,整治乱象?地方的探索或许能带来一些启发。
从线索来源讲,实践中已有基层司法机关联合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辖区“黑代理”线索,请群众积极举报。为了高效获得线索,有检察机关还借力大数据开展监督,让案卷等相关资料“开口讲话”。
除了事后监督,检察机关也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实现源头治理。
今年5月,海盐县检察院在办理“夏律师”案时,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建立公民代理重点人员资格审查制度,全面系统筛查所受理的民事案件,通报筛查出的可疑人员,并抄送有关单位。同时,建议加强对公民代理推荐环节的管理,建立推荐证明开具审核机制,明确开具流程和责任,推动建立与司法行政机关的信息沟通渠道。
针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假借律师名义开展公民代理,以“转包业务”等方式承接案件,以及虚假承诺、虚假宣传等乱象,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于宁杰提出了《关于加强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监管的建议》。
探索仍在进行。陈巍表示,“目前治理难点在于不够细致、不够灵活。如推荐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证明,可以由社区出具,但对证明应体现哪些内容、如何核实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如果只是推动社区从自身上‘严’把关,一定程度会导致‘一刀切’——不开推荐证明,这反而会架空公民代理制度。”
于宁杰也说,法律虽然明确了社会团体的定义,但并未明确社会团体可以推荐成员代理哪些类型的案件。如果不加限制和细化,允许成员参与所有公民代理,因相关案件可能远超他们的知识领域,也许会起反效果。
陈巍指出,“职业公民代理人”现象,折射出的是法律服务供需失衡的结构性矛盾。据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今年9月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目前我国律师达到83万人。同时,法学界一些学者指出,律师资源分布并不均衡,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法律资源分布和服务质效也不平衡。“职业公民代理人”正是利用了这一缝隙,用“包赢”的谎言和低廉的价格,编织了一张虚假的网。
治理“职业公民代理人”乱象,远非一次专项行动或一份黑名单能彻底解决,而是需要一场“外科手术”,在堵与疏之间找到平衡——既扎紧制度的篱笆,让“夏律师”们无处遁形,也疏通公共法律服务的毛细血管,让民众在正规渠道“找得到、用得起、信得过”。
(《检察日报》11.24 张雪莹 牛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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