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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5年11月26日 星期三

    离婚协议赠与子女房产不可随意撤销

    《 文摘报 》( 2025年11月26日   03 版)

        2018年,李某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的一处自建房被纳入城市更新范围。2020年11月,李某与妻子付某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待回迁房分配时,长女风风(化名)、次女花花(化名)各分得100平方米房屋,其余回迁房及商铺归儿子聪聪(化名)所有,在聪聪22周岁前,相关收益由李某代管。

        2024年8月,回迁房建成交付后,李某却以“子女未成年需特殊保护”“无对应户型”等理由拒绝将房产登记至子女名下。付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将李某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协议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达成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该协议中关于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等其他条款互为条件,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双方婚姻关系已通过协议解除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单独撤销财产分割条款。

        针对李某提出的“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抗辩,法院指出,法律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保护体现在确保其财产份额不受侵害,而非允许监护人以“保护”之名行剥夺之实。本案中,李某拒绝履行过户义务的行为损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

        对于风风已成年却因“无对应户型”被拒绝过户的问题,法院强调,协议约定的核心是明确子女应享有的财产份额,而非特定户型。李某作为回迁权益人,负有通过合理分割、折价补偿等方式实现协议约定的积极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按协议将两套房产过户至风风名下,一套过户至花花名下,剩余房产及商铺过户至聪聪名下,并协助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法治日报》11.9 李文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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