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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5年11月15日 星期六

    公告

    《 文摘报 》( 2025年11月15日   09 版)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年9月29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做出(2025)苏0214破申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对数联互动网络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1月11日做出(2025)苏0214破120号决定书,指定江苏瀛优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数联互动网络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12月1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数联互动网络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通信地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东路1091号佳兆业广场6楼610-616室;潘辰逸,15152290891)。
       特此公告。
       数联互动网络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管理人
       日期:2025年11月13日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年9月14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做出(2025)苏0214破申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朱先生对无锡星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1月11日做出(2025)苏0214破119号决定书,指定江苏瀛优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无锡星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12月1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无锡星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通信地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东路1091号佳兆业广场6楼610-616室;潘辰逸,15152290891)。
       特此公告。
       无锡星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日期:2025年11月13日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年9月14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做出(2025)苏0214破申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孙女士对无锡净慧乐童教育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1月11日做出(2025)苏0214破117号决定书,指定江苏瀛优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人。
       无锡净慧乐童教育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无锡净慧乐童教育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全体合伙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清算人进行清算。(通信地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东路1091号佳兆业广场6楼610-616室;潘辰逸,15152290891)。
       特此公告。
       无锡净慧乐童教育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算人
       日期:2025年11月13日


       公告
       
       2025年11月5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通过执行转破产程序裁定受理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松竹路环球国际中心3号楼20层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联系人:张春莹;联系电话:18971140209】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1月13日


       廊坊市味正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公告
       
       廊坊市味正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现已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并经广阳区人民法院指定河北商宇律师事务所担任廊坊市味正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现公告通知:廊坊市味正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自本公告首次刊登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现将债权申报及确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人为廊坊市味正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各类债权人,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出借人、担保权人、承包人、材料供应商、已经提起诉讼的原告方等;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享有债权的个人及单位。
       二、各债权人需提交的申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债权人申报债权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合同、协议、收据(收条、欠条)、发票、汇款或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建业大厦1101室,邮政编码:065001,联系人:刘敬伟,手机:18630401819),各债权人申报债权后,管理人将尽快核实。
       四、风险提示:请各债权人按本公告内容积极申报债权,如因逾期申报或漏报、瞒报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将由债权人负责。
       五、债权申报时间:工作日的上午9:00至17:00。
       六、廊坊市味正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廊坊市味正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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