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5)豫1727民初4134号
王得红:
本院受理原告北汽汽车金融(杭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得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727民初41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得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汽汽车金融(杭州)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740.58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3740.58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该笔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息);二、原告北汽汽车金融(杭州)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王得红抵押的赣BF58V2丰田牌汽车(车架号LFMJW3OF4B0122370)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北汽汽车金融(杭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报纸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行唐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
石家庄林玉家具有限公司、赵志明: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赵联营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劳人仲案字〔2025〕第80号应诉通知书、组开庭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12月24日上午9点在本委仲裁庭(行唐县文体中心西配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当日闭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公告
新疆荣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何敬忠诉你单位关于劳动合同争议案件(八师劳人仲案字〔2025〕第603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书,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逾期未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本委定于2025年12月30日上午10:30,在石河子市北四路八师石河子综治中心三楼三号仲裁庭(303室)开庭审理本案。如你单位未按期参加仲裁庭审,本委将依法作出缺席裁决。
第八师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荆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荆劳人仲公告字〔2025〕11号
荆州沃力防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明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荆劳人仲案字〔2025〕287号),于2025年10月23日依法作出缺席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参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荆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荆劳人仲裁字〔2025〕226号)裁决结果如下:“1.申请人李明与被申请人荆州沃立防腐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9月19日解除。2.被申请人荆州沃立防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李明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448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822元。3.驳回申请人李明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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