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李爽:
本院受理原告王猛与被告李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5)内0521民初4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猛借款1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王金龙、宋立芬:
本院受理原告张双成与被告王金龙、宋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5)内0521民初5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金龙、宋立芬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双成借款19988.8元;二、驳回原告张双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41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金龙、宋立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张宝成:
原告潘琳华与被告张宝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5)内0521民初4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宝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潘琳华欠款2700元,利息5114.88元(2700元×0.02元×56个月=3024元,2015年12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止,2700元×0.0128元×60.5个月=2090.88元,2020年8月2日至2025年8月16日止),本息合计:7814.88元;二、被告张宝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潘琳华欠款2700元的利息,自2025年8月17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宝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张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魏士财与被告张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5)内0521民初4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国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魏士财借款10000元,利息17493.33元〔(10000元×年利率24%×2015年11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11593.33元)+(10000元×年利率12%×59个月=5900元)〕,本息合计27493.33元;二、驳回原告魏士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0元,原告魏士财负担259元,由被告张国庆负担551元及公告费4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堰仲裁委员会公告
黄福生、(申邦军、陈晓云):
本委受理申请人十堰市卓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依次为2025十仲立字第483、482号共计二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0日和15日内。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0天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十堰仲裁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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