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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5年10月18日 星期六

    公告

    《 文摘报 》( 2025年10月18日   09 版)

    定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

    定州市雪小后美容店(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冯崔璨诉要求确认与你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要求你单位支付其二倍工资差额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定劳人仲案〔2025〕339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7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1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攀枝花仲裁委员会公告

    宁波铖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申请人攀枝花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5)攀仲案字第154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攀枝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等仲裁文书。仲裁请求:1.裁定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缴纳现金500000元;2.裁定被申请人承担律师代理费50000元;3.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庭及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如逾期未选定仲裁员,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杨定涛(首席)、付晓梅、李明华为仲裁员并组成仲裁庭。提出答辩书、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9日上午9:30在本会仲裁庭(B621)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本会地址:攀枝花市花城新区市政务中心6楼
    联系电话:0812-3103187、3101651


    白银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盐城滨之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赛飞诉你的劳动争议一案(白区劳人仲案字〔2025〕187号),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白银市白银区天津路1号白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10室)领取上述仲裁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将于2025年11月24日上午9时在白银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开庭审理此案。


    十堰仲裁委员会公告

    郭家军:
    本会受理申请人刘大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据《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十仲裁字第068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十堰市茅箭区京东路百强世纪城6号楼交通银行8楼十堰仲裁委员会审理中心)领取该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十堰仲裁委员会公告

    京建工程设计建设(湖北)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郧阳区印派广告装饰部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据《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十仲裁字第190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十堰市茅箭区京东路百强世纪城6号楼交通银行8楼十堰仲裁委员会审理中心)领取该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更正公告

    2025年10月15日在《文摘报》刊登的北京国舜(洛阳)律师事务所与洛阳迥晟商贸有限公司、李敬森《委托代理协议》纠纷一案公告,洛阳迥晟商贸有限公司名称更正为洛阳炯晟商贸有限公司。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321破54号

    本院根据徐州江海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10月9日裁定受理徐州江海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上海汇业(徐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徐州江海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徐州江海运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11月17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秦郡路1号云盛金融大厦1101号上海汇业(徐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郭佳鑫;联系电话:1895226668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以书面形式于2025年11月24日9时召开。
    徐州江海运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江海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江海运输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江海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公告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根据姚峰申请,于2025年9月26日作出(2025)苏0311破申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徐州睿泓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0月13日作出(2025)苏0311破42号决定书,指定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担任徐州睿泓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徐州睿泓劳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11月14日前,向徐州睿泓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徐州市泉山区中山南路文亭街一号2-3层办公楼211室;邮政编码:221000;联系人:吴伟,联系电话:1560522787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睿泓劳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5年11月14日通过书面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联系管理人参加债权人会议,但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徐州睿泓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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