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包文华:
原告崔颖泽与被告包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5)内0521民初4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文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崔颖泽借款9838元;二、被告包文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崔颖泽借款9838元的利息,自2016年12月31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文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陈晓鹏:
原告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陈晓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5)内0521民初4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晓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200000元,利息38639.02元,本息合计238639.02元;二、被告陈晓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30日至实际债务清偿日止,按月利率8.925‰计算。案件受理费488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晓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董建强:
原告科左中旗巴彦塔拉刘氏摩托车修理部与被告董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5)内0521民初4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董建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巴彦塔拉刘氏摩托车修理部欠款14365元;二、被告董建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巴彦塔拉刘氏摩托车修理部利息,以未偿还的欠款14365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31日开始至实际债务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19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董建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彭德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彭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5)内0521民初4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彭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20000元,利息2042.25元,本息合计22042.25元;二、被告彭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31日至实际债务清偿日止,按月利率7.875‰计算。案件受理费35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彭德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王晓伟:
原告科左中旗巴彦塔拉刘氏摩托车修理部与被告王晓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5)内0521民初4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晓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巴彦塔拉刘氏摩托车修理部欠款2000元,利息2256元(本金2000元×月利率2%×2016年1月1至2020年8月19日),本息合计4256元;二、被告王晓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巴彦塔拉刘氏摩托车修理部利息,以未偿还的欠款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至实际债务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晓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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