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孩子上学方便,江苏省苏州市的王先生想在学校附近租赁房屋,并在中介的介绍下看中了一套配恒温、恒湿、恒氧“三恒”系统的科技住宅。最终王先生以每月4800元租金与房东李小姐签订了为期半年的租赁合同。
转眼到了学期末尾,租期已经过去5个月。正值黄梅天,王先生带着孩子外出,没有关闭客厅窗户。2024年7月初,王先生一家回到房屋,发现多个房间墙面出现大面积霉变,遂与李小姐进行沟通。
李小姐带着小区物业服务人员、中介以及房屋修理人员到现场查看,发现全屋墙纸墙壁发霉、吊顶多处有水迹,原因为未关窗户导致湿气侵入、水珠长时间附着在“三恒”系统墙壁所致,预估维修需耗时1个月。双方对修缮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同年7月5日,王先生搬离房屋。
李小姐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并要求王先生赔偿损失及维修费用1.3万元。王先生则提出反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的同时,李小姐退还剩余租金、押金并支付违约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官实地勘查,发现案涉房屋楼栋墙面贴有《科技系统使用注意事项》,载明“夏季制冷期间不要开窗通风,以防高温高湿空气进入户内,造成墙面结露发霉”。承租房屋室内窗户上贴有“房间采用科技系统,请不要开窗,以免造成房间墙体结露”的注意事项。聊天记录显示,房屋出租时,中介人员明确告知房屋系科技住宅,不能长时间开窗。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在梅雨季开窗,存在明显使用不当,应承担维修责任,其拒绝履行维修义务,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考虑到双方均有意向解除合同,且王先生于2024年7月5日实际搬离,法院依法确认租赁合同于7月5日解除。结合房屋实际维修时间和维修成本,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租赁合同解除,王先生赔偿李小姐1.1万余元,李小姐退还押金及剩余房租。
(《法治日报》9.28 罗莎莎 李琴 吴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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